Section § 16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两年一次的董事选举必须在奇数年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这些选举被称为总区选举。

Section § 16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另有规定,由本分部管理的区必须遵循《统一区选举法》中规定的规则。

除本分部另有规定外,受本分部管辖的区须遵守《统一区选举法》的规定。

Section § 16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要在区级选举中投票,一个人必须满足成为选民的所有一般要求,并且还必须居住在该区内。

Section § 16160

Explanation
当新的土地被并入一个区时,董事会必须在任何选举前至少90天重新划定投票区域的边界。这确保了新并入的土地被视为该区的一部分。然而,如果土地在选举前不足90天被并入,居住在该地的人不能在该选举中投票。

Section § 16162

Explanation
当需要举行特别选举以便选民对某项具体提案作出决定时,董事会必须制定一项官方规则来组织该选举。

Section § 16163

Explanation
在一个选区内的特别选举中,只有根据第5章第1条或第2条制定的特定提案才能提交给选民。在这次选举中,不能提出其他任何议题或问题。

Section § 1616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说明了召集与公用事业相关的选举的法令中必须包含哪些信息。它必须解释选举的原因,估算公用事业项目的成本,并概述这些成本将如何支付。

该法令还应明确选举的时间和方式,以及选民如何表达对提案的支持或反对。

此外,如果区域需要通过发行债券来为公用事业融资,法令必须详细说明这笔债务的目的,并告知选民,如果提案通过,将发行债券。

召集选举的法令应载明以下内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6164(a) 召集选举的目的。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6164(b) 区域拟议收购、建设或完成的每项公用事业或公用事业工程的估计成本。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6164(c) 拟议的支付方式和方法。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6164(d) 举行选举的日期。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6164(e) 举行选举的方式。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6164(f) 对提交给选民的每项提案进行投票赞成或反对的方式。
(g)CA 公用事业 Code § 16164(g) 如果有必要为其中拟议的任何公用事业或公共事业工程产生区域债务,则应载明拟产生该债务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如果该提案获得选民接受,区域债券将发行以支付该公用事业或公共事业工程的成本。

Section § 1616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该地区的选举应按照当地既定的选举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