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了区域内除董事会成员之外的主要官员。它规定区域必须设有一名书记员(兼任董事会秘书)、一名会计师、一名司库和一名总经理。

区域的官员,除董事会外,有: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6111(a) 一名书记员,其亦为董事会的当然秘书。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6111(b) 一名会计师。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6111(c) 一名司库。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6111(d) 一名总经理。

Section § 16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董事会负责任命高级职员,这些高级职员的任期由董事会酌情决定,并根据董事会制定的法令获得报酬。董事会还可以要求这些高级职员提供担保金。高级职员应履行本部门规定的职责,以及董事会指派的其他任务。

董事会以外的高级职员应由董事会任命,任期由董事会酌情决定,并领取董事会通过法令规定的报酬。他们或其中任何一人,应按董事会规定提供担保金。他们应履行本部门规定的职责,以及董事会赋予他们的其他职责。

Section § 1611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当一个区管理两个或两个以上公用事业时,可以为每个公用事业任命一名独立的总经理。这有助于确保每个公用事业都能拥有自己的负责人,从而得到有效管理。

Section § 16114

Explanation

总经理负责监督区域项目的建设、维护和运营。他们必须遵守董事会制定的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的要求进行汇报。

在不违反董事会可能施加的限制的前提下,总经理应全权负责和控制区域工程的建设、维护和运营。他应依照董事会可能采纳的规章制度向董事会报告。

Section § 16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书记员负责签署本区的所有合同,并且必须将全部工作时间用于处理本区事务。书记员还兼任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董事会会议和决定。

Section § 161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会计师建立并维护一个详细的财务系统,该系统应始终显示该区的财务健康状况。会计师还必须为对该区提出的任何账单准备支付文件,但前提是这些账单已获得董事会多数成员在会议上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