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制定关于如何举行会议的规则,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以及特别会议的组织方式。他们所有的会议都必须向公众开放。此外,必须有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出席才能正式处理事务。

董事会应为其议事程序制定规则,并规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及特别会议的召集方式。董事会的所有立法会议,无论是例行会议还是特别会议,均向公众开放。董事会多数成员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

Section § 16072

Explanation

董事会只能通过法令、决议或动议来做决定。为了通过这些决定,必须记录谁投了“赞成”票,谁投了“反对”票。只有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投票赞成,法令、决议或动议才能生效。

董事会只能通过法令、决议或动议行事。所有法令、决议或动议通过时,应记录赞成票和反对票,并载入董事会会议记录。任何法令、决议或动议,未经董事会至少多数成员的赞成票,不得通过或生效。

Section § 160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公用事业区制定的所有官方规定或法律必须以短语“由_______公用事业区董事会颁布”开头。

所有条例的制定条款应为:
“由_______公用事业区董事会颁布:”

Section § 1607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理事会作出的任何官方决定或规定,必须由理事会主席签署,并经秘书确认无误。

Section § 16075

Explanation
董事会通过的任何新规定或法规,必须至少等待30天才能生效。在这30天结束之前,该规定必须通过在该地区三个不同地方张贴而向公众公开,如果当地有报纸,也应根据具体指导方针在该报纸上公布。

Section § 16076

Explanation

本节的意思是,如果董事会在其记录中注明某项条例已妥善张贴和公布,那么这将被视为该条例确实已完成的初步证据。这就像董事会的官方记录,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就足以证明此事。

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载明某项条例已正式张贴和公布的命令,应作为该张贴和公布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16077

Explanation

如果计划征收税款,且将筹集超过五万美元用于支付利息或存入偿债基金以外的任何目的,则必须首先由董事会通过正式法令批准。

所有用于支付利息或偿债基金以外目的的税款征收,当拟通过税款征收筹集的金额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时,须首先由董事会通过法令授权。

Section § 160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新的法令通过后,该区的居民有30天的时间来反对它。为此,他们需要收集在该区上次州长选举中投票的选民中10%的人的签名。如果他们成功了,他们可以将这份请愿书提交给董事会,以抗议该法令。

Section § 16079

Explanation

董事会一收到请愿书,就必须让区书记员核查并确认签名,并在10天内报告结果。如果有效签名不足,书记员会说明还需要多少签名。可以在书记员宣布此消息之日起10天内,通过补充请愿书添加额外的签名。

收到根据第 (16078) 条提交的请愿书后,董事会应立即责成区书记员审查并核实签名,并在10天内向董事会证明结果。如果请愿书被发现不足,书记员应证明为使请愿书充足所需的合格选民的额外签名数量,并且请愿书可以通过在证明日期起10天内提交的补充请愿书进行修正。

Section § 16080

Explanation
补充请愿书提交后,书记员必须在10天内审查该请愿书并对其审查结果进行认证。

Section § 16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一项新的地方法律(条例)在得到充分审查、核实并获得官方认证之前,不能生效。

Section § 16082

Explanation
当一份请愿书(或修订后的请愿书)被确认符合要求时,相关的条例将被搁置,并且必须由董事会审查,然后才能生效。

Section § 16083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会审查一项条例后决定不完全取消它,那么他们必须让社区在一次普通区选举或一次专门组织的选举中对它进行投票。该条例只有在超过半数的投票者批准后才会生效。

Section § 160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请愿书以及与选举相关的任何步骤,例如投票如何进行以及结果如何宣布,应尽可能遵循现有的关于直接立法或城市全民公决的法律。但是,本分部中的例外情况可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