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非毗连领土的兼并
Section § 17362
Section § 17363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的董事会或管理机构请求将其边界内的特定土地并入另一个区,即兼并区。该请求通过一份请愿书提出,其中包含兼并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7366
Section § 17367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当新区域被并入某个特定区域(称为“兼并”)时可能适用的条款和条件。它解释说,新区域可能无需支付原区域的现有债务或费用。然而,新土地可能需要承担为该土地所需服务而新建公用事业和维护的费用。此外,新区域的支付义务可能仅限于现有区域实际提供的服务费用。
Section § 17368
本节概述了兼并协议条款和条件的不同选择。它规定,物品、服务或资源可以直接提供给申请区。兼并可能取决于兼并区获得其所属相关机构的批准。新兼并的区域可能需要放弃对兼并区某些服务或财产的权利。最后,它允许根据1965年区重组法案制定任何其他允许的条件。
Section § 17369
Section § 17370.1
当一个想要兼并其他区域的行政区董事会决定进行兼并时,他们必须通过一项正式决议。这项决议的认证副本随后必须提交给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
Section § 17370.2
一旦兼并决议提交给执行官,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将根据1965年《区重组法》的规定处理该程序。如果委员会批准了该决议和兼并——无论是否修改——兼并区的董事会都必须按照委员会的决定完成兼并程序。
Section § 17371
当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决定一块领土可以被兼并时,兼并区的董事会必须宣布他们打算批准该兼并。他们通过发布一份决议和一份通知来做到这一点,该通知会设定一个公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在这次会议上,任何对兼并感兴趣或受其影响的人都可以提出书面异议。该通知必须根据特定的发布指南,在区内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如果区内没有此类报纸,则在区所在县的报纸上发布。
Section § 17372
Section § 17373
本法律解释说,在听证会期间,或者如果听证会延期,想要兼并新区域的区董事会必须听取所有重要证据。然后他们决定该区域是否应该加入该区,以及该兼并将适用哪些具体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7374
如果有人对某个区域加入或被并入某个区有疑虑,他们可以在正式听证会之前或期间,向该区的董事会提交书面抗议。
Section § 17375
Section § 17376
Section § 17379
这项法律要求兼并新区域的委员会通过决议正式描述被兼并的区域,并概述新的行政区边界。他们还必须明确兼并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如果兼并仅限于特定目的,则新兼并的土地必须与现有行政区的土地分开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