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501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了本法律分部的正式名称,即“公用事业区法”。

本部可引述为“公用事业区法”。

Section § 15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用其他方式来理解,否则本条的规定将指导如何理解和应用本部门的法律。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条的规定适用于本部的解释。

Section § 15503

Explanation
本节将“区”定义为根据本法典本部分的规定设立的公用事业区。

Section § 15504

Explanation

本节将“董事会”一词定义为某个区内的董事会。

“董事会”指某个区的董事会。

Section § 15505

Explanation

本节将“选举人”、“投票人”或“合格选举人”定义为姓名出现在区所在县的官方投票名单上,且有资格在地方选举中投票的人。他们的注册地址必须与他们在签署任何官方证书或请愿书时提供的地址一致。

“选举人”、“投票人”或“合格选举人”指姓名出现在区所在县的“大登记册”上或其任何补充材料上的投票人,且法律允许该登记册或补充材料用于确定个人在市或县选举中投票的资格,并且其在大登记册或补充材料上显示的地址与他在其签署的证书或请愿书上提供的地址位于同一非建制区域内。

Section § 15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原始和主要提案”定义为成立新区域的最初提案,包括所有参与该区域设立过程的具体范围。该提案在这些区域的选民提交的请愿书中详细说明。

Section § 1550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法律语境中使用的“人”一词,包括个人、商号或合伙企业。这意味着当法律提及“人”时,它不仅指单个自然人,还可以指企业或共同协作的群体。

“人”指个人、商号或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