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让加州当地的电力公司和企业将其输电设施的控制权移交给独立系统运营商(ISO)。目的是为资本投资建立公平的定价方法,鼓励与联邦监管机构合作,并维护现有服务合同的条款。公用事业公司应制定反映其输电成本的接入费率。

ISO将在两年内提出一个费率方法供联邦批准,以公平管理成本。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将采用默认定价方法。如果定价发生变化,差额将被记录并随后向客户进行调整。

新设施的成本将遵循当前的费率方法,同时公用事业公司将提出实施方案的措辞。现有的债券或合同限制将继续得到尊重。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0(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当地公有电力公司和电力企业应将其输电设施的控制权移交给独立系统运营商,如第1部第1分部第2.3章(自第330条起)所述。这些公用事业公司应共同向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倡导一种适用于独立系统运营商的定价方法,该方法应能使所有独立系统运营商参与者在输电设施的资本投资上获得公平回报,并应基于以下原则:
(1)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0(a)(1) 如案卷号EC96-19-000中所提议并经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最终批准的、反映特定公用事业公司输电设施成本的接入费率,应在独立系统运营商开始运营的第一天生效。该特定公用事业费率应遵守现有输电服务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应承认现有输电服务安排中向输电设施所有者支付的任何转供收入。
(2)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0(a)(2)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0(a)(2)(A) 独立系统运营商首次运营后两年内,独立系统运营商应建议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采纳由独立系统运营商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所确定的费率方法,但该决定应基于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成本和效益的公平平衡,并应界定任何应计入输电服务费率并由所有独立系统运营商输电用户平均分摊的输电设施成本(如有),以及任何应明确分配给特定公用事业服务区域的输电设施成本(如有)。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0(a)(2)(A)(B) 如果没有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费率方法应根据独立系统运营商章程中规定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的决定来确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0(a)(2)(A)(C) 如果未作出替代性争议解决决定,则默认费率方法应为统一的区域输电接入费和特定公用事业的本地输电接入费,但该默认费率方法应在第368条规定的成本回收计划终止时或独立系统运营商首次运营后两年内(以较晚者为准)建议实施。就本款而言,区域输电设施定义为运行电压在230千伏或以上的输电设施,加上运行电压低于230千伏的输电设施的适当百分比;所有其他输电设施应被视为本地设施。上述输电设施的适当百分比应符合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第888号命令中的指导方针以及该委员会批准的任何例外情况。
(3)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0(a)(3) 如果因独立系统运营商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独立系统运营商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而实施的费率方法,导致任何输电设施所有者的费率与该决定生效前的费率不同,则新费率与旧费率之间的任何差额应记录在一个追踪账户中,在第368条规定的成本回收计划终止后,由输电设施所有者从客户处收回并支付给相应的输电设施所有者。该回收和支付应基于一个摊销期,对于电力企业不超过三年,对于当地公有电力公司不超过五年。
(4)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0(a)(4) 在独立系统运营商首次实施日期之后投入使用的输电设施的成本,应使用设施投入运营时生效的费率方法进行回收。
(5)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0(a)(5) 电力企业和当地公有电力公司应共同制定向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实施提案的措辞,基于这些原则。
(6)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0(a)(6)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强制任何一方违反适用于以免税债券融资的设施的限制,或违反截至1995年12月20日已存在的关于输电设施使用的合同限制和契约。

Section § 9601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1995年12月20日从地方公用事业获得电力的零售客户,你不能更换新的电力服务提供商,除非你书面同意向你当前的电力事业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被称为离网费或过渡费,用于弥补之前的投资,并且是不可避免的。

同样,如果你从一家私营公司获得电力,其他电力事业不能为你提供服务,除非你同意向你当前的提供商支付类似的费用。

电力事业不能向彼此的客户出售电力,除非它们相互同意。但是,当电力事业作为预先协商的利益平衡协议的一部分进行客户交换时,此规则不适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1(a) 除第218条规定的供电选项(但该条(b)款第(3)项,以其在1995年12月20日存在时的形式为限)外,任何个人、公司、电力公司、地方公有电力事业或其他政府实体,但零售客户在1995年12月20日已有的电力服务提供商除外,不得向地方公有电力事业的零售客户提供部分或全部电力服务,除非客户首先书面确认有义务通过费率表或其他方式,向当前提供电力服务的电力事业支付由该电力事业的监管机构设定的、不可规避的与发电相关的离网费或过渡费。该离网费或过渡费应直接支付给消费者所在服务区域内提供电力服务的地方公有电力事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1(b) 除第374条(a)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地方公有电力事业或其他政府实体不得向电力公司的零售客户提供部分或全部电力服务,除非该电力公司的客户首先书面确认有义务通过费率表或其他方式,向当前提供电力服务的电力公司支付由该电力公司的监管机构设定的、不可规避的与发电相关的过渡费。该费用应直接支付给消费者所在服务区域内提供电力的电力公司。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1(c) 任何地方公有电力事业或电力公司不得向另一地方公有电力事业或电力公司的零售客户出售电力,除非第一个电力事业已同意允许第二个电力事业向第一个电力事业的零售客户出售电力。
(d)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1(d) 本条不适用于因地方公有电力事业完成一项双方同意的征用程序以解决边缘区域协议而受影响的客户交换,在该协议中,地方公有电力事业的客户与电力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平衡。

Section § 96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决定是否允许电力供应商与客户之间进行直接交易的流程。如果授权交易,则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实施特定费用。如果获得批准,这些直接交易的逐步实施必须不迟于2000年1月1日开始,或者不迟于电力公司开始直接交易两年后开始。这一逐步实施必须不迟于2010年12月31日完成,或者不迟于电力公司完成全面逐步实施两年后完成。时间表必须确保所有客户最终都有权进行直接交易,并且必须对所有客户群体公平。如果该机构不授权这些交易,电力公司将无法收回某些费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2(a) 经过公开听证会后,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当地监管机构应决定是否授权电力供应商与终端用户之间进行直接交易,但须实施第9603条中提及的不可规避的离职费或过渡费。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2(b) 如果监管机构授权直接交易,这些交易的逐步实施应不迟于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开始:2000年1月1日,或电力公司根据第365条(b)款开始直接交易逐步实施两年后;并应不迟于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完成:2010年12月31日,或电力公司完成逐步实施两年后。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2(c) 监管机构应制定一个逐步实施时间表,在该时间表结束时,所有客户均有权进行直接交易。
(d)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2(d) 监管机构命令的任何客户直接交易资格的逐步实施,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类别。
(e)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2(e) 如果监管机构未授权本条所设想的直接接入,则该公有电力公司无权收回第9603条规定的不可规避费用。

Section § 9603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在电力市场允许直接交易前至少六个月,监管机构必须设立一项与发电相关的费用或收费。这项费用将用于支付受重组影响的员工的成本,例如遣散费和再培训费用。

此外,在任何地方公有电力公用事业采纳此类费用之前,它需要公开披露该费用的依据,并举行至少一次公众可以发表意见的公开听证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3(a) 在直接交易实施日期前不少于六个月,监管机构应设立不可规避的发电相关离职费或过渡费,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因重组直接受影响员工的遣散费、异地安置费、再培训费、提前退休费以及相关费用等已发生和预计发生的员工相关过渡成本。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3(b) 地方公有电力公用事业的监管机构在采纳任何发电相关离职费或过渡费之前,应公开供公众审查该离职费或过渡费的依据,并应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960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分部中与电力交易相关的关键术语。“直接交易”是指电力供应商和零售客户之间买卖电力及相关服务的协议。“服务区域”是指截至1995年12月20日,电力公用事业公司有服务承诺的地区。“分离费”或“过渡费”是向客户收取的费用,用于弥补与发电资产、义务、核退役以及1996年8月15日之前进行的能源效率投资相关的开支。

Section § 9605

Explanation

本节确保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现有的费率制定权保持不变。它还保留了电力服务提供商之间关于服务区域的现有协议和权利。此外,地方电力公司保留为未选择替代供应商的客户协商费率的权利。此外,尽管有各种电力供应选项可用,但电力公司不得向选择旧法律规定不同选项的客户收取费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5(a) 本部以及第一部第一章第2.3章(自第330条起)不影响任何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监管机构既有的费率制定权。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5(b) 本部不修改或废止零售电力服务提供商之间关于服务区域的任何协议,或任何此类协议中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5(c) 本部不限制或影响地方公有电力公司为现有客户以及未选择由替代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新客户协商和制定费率的法定权利。
(d)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5(d) 本部不限制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服务区域内的电力供应选项,只要这些选项属于1995年12月20日存在的第218条所规定的性质,但该条(b)款第(3)项除外;并且,无论客户是在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服务区域内直接交易可用之前还是之后做出选择,均应禁止对选择这些选项的客户征收分离费或过渡费。

Section § 9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市属电力公司在每份定期账单中列明他们计划从公用事业部门转移到市政府普通基金或任何专项基金的金额。此信息必须每年至少提供一次。

Section § 9607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避免灌溉区接管配电服务时,将成本转嫁给电力公司的客户。1999年前已向客户提供服务的灌溉区,未经州委员会批准,不得在电力公司服务的区域内开展新的配电业务。它们需要以公平的条件提供服务,拥有相似的客户构成,避免重复建设现有设施,并保持服务可靠性。费率必须显著降低,并且应优先考虑公众利益。

如果获得批准,灌溉区必须每年报告新服务区域内的客户统计数据。州委员会负责处理区边界外的投诉。任何新设施都必须遵守环境法律。本节也提及了一些例外情况,例如本节和第9608节中另有规定的情况。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7(a) 本节的目的是避免因配电服务从电力公司转移至灌溉区而导致成本转嫁给电力公司的客户。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7(b) 除本节和第9608节另有规定外,且无论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何,截至1999年1月1日向零售客户提供电力服务的灌溉区,不得在提供配电服务的电力公司的服务区域内,建设、租赁、收购、安装或运营向零售客户配电或输电的设施,除非该区已首先申请并获得 委员会的批准,并按照委员会的命令提供服务。委员会应认定该服务符合公众利益,并应在通知和听证后,如果委员会确定以下所有事项,则批准该区向提供配电服务的电力公司的服务区域内的零售客户提供配电或输电的请求:
(1)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7(b)(1) 该区将以公布的费率表,并以公正、合理且无歧视的原则,向服务区域内所有请求服务的零售客户提供普遍服务,其服务水平应与当前零售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相当。
(2)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7(b)(2) 如果该区拟服务的区域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7(b)(2)(A) 位于 该区边界内但小于整个区域,则该服务区域内居民客户和小型客户的比例(基于负荷)应与该区内居民客户和小型客户的比例(基于负荷)相当。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7(b)(2)(B) 包括该区边界外的区域,在此情况下,该区边界外的区域内居民客户和小型客户的比例(基于负荷)必须与提供服务的县或多个县内居民客户和小型客户的比例(基于负荷)相当。
(3)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7(b)(3) 该区提供的服务将符合州政府避免因设施重复建设造成经济浪费的意图,如第8101节所述。
(4)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7(b)(4) 该区提供的服务将包括合理 减轻对电力公司现有服务可靠性的任何不利影响。
(5)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7(b)(5) 该区已设立、资助并正在实施与当前电力零售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公益目的和低收入项目相当的项目。
(6)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7(b)(6) 该区的电力服务费率(不含商品成本)将至少比电力公司提供类似服务的电力服务费率(不含商品成本和第367、368、375、376和379节规定的不可规避费用)低15%。
(7)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7(b)(7) 该区提供的服务符合公众利益。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7(c) 根据本节获得委员会批准服务某一区域的灌溉区 应就其在获批服务区域内服务的居民、低收入、农业、商业和工业客户的总负荷和账户数量编制一份年度报告,并向公众公开。
(d)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7(d) 委员会应有管辖权,解决和裁决利害关系方针对截至1999年1月1日向零售客户提供电力服务的灌溉区提起的投诉案件,前提是该投诉涉及该区边界外且在电力公司服务区域内的零售电力服务。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予委员会管辖权,以裁决涉及灌溉区在其边界内或在其专属服务区域内提供的零售电力服务的投诉案件。
(e)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7(e) 灌溉区为服务位于提供配电服务的电力公司服务区域内的零售客户而建设或安装的任何涉及电力 输电或配电设施的项目,均应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分部(第21000节起))。建设或安装发生的县应作为牵头机构。如果项目涉及在一个以上县建设或安装电力输电或配电设施,则预计大部分建设将发生的县应作为牵头机构。

Section § 96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满足特定条件,某些法规不适用于希望为一个区域提供服务的灌溉区。这些条件包括:该灌溉区从一个有义务为该区域提供服务的电力公司那里收购了几乎所有电力和次输电设施。此外,必须有一份经委员会批准的服务区域协议,规定该灌溉区和电力公司不能在对方的区域内提供服务。最后,委员会必须解除电力公司在灌溉区所覆盖区域内的服务义务。

本法典第454.1条和第9607条以及政府法典第56133条不适用于灌溉区将提供服务的区域,如果发生以下所有情况: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8(a) 灌溉区收购了任何有义务在灌溉区将提供服务的区域内提供电力分配服务的电力公司的几乎所有电力分配设施和相关的次输电设施。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8(b) 委员会根据第8101条至第8108条(含)的规定,批准了灌溉区与电力公司之间的服务区域协议,该服务区域协议规定电力公司不得在灌溉区将提供服务的区域内提供电力分配服务,且灌溉区不得在电力公司服务区域的其余部分提供电力分配服务。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608(c) 委员会解除了电力公司在灌溉区将提供服务的区域内的服务义务。

Section § 9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从2001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期间,加州某些地区提供电力服务的具体规则。首先,电力公司不得向莫德斯托灌溉区或山屋社区服务区的零售客户提供服务。然而,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PG&E)和莫德斯托灌溉区都可以在其1997年协议中定义的重叠区域内为客户提供服务。尽管基础设施可能存在重叠,但鼓励这些实体合作以实现州政府的目标。此外,莫德斯托灌溉区被允许向康特拉科斯塔水区出售有限的电力,但除此之外,它不能在PG&E的区域内为客户提供服务。

从2001年1月1日开始,直至2025年12月31日(含),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610(a) 电力公司不得向以下任一区域的零售客户提供电力输送或配电服务:
(1)CA 公用事业 Code § 9610(a)(1) 莫德斯托灌溉区电力服务区域,该区域定义于1940年8月15日莫德斯托灌溉区与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之间的《财产购买协议》。
(2)CA 公用事业 Code § 9610(a)(2) 山屋社区服务区,该区域定义于圣华金县监事会于1994年11月10日通过的总体专项规划。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610(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610(b)(1) 在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与莫德斯托灌溉区于1997年7月23日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载于公共事业委员会申请号97-07-030)的“附录B”中所述的购买区域内,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和莫德斯托灌溉区均可向零售客户提供电力输送和配电服务。本款所述区域应被视为同时属于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和莫德斯托灌溉区的电力服务区域。
(2)CA 公用事业 Code § 9610(b)(2) 立法机关认识到,电力公司和灌溉区均可建设基础设施,且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基础设施可能存在重复。在此类情况下,立法机关鼓励灌溉区和电力公司根据第8101条至第8108条(含)的规定签订协议,以促进第8101条所规定的国家利益。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610(c) 莫德斯托灌溉区可向康特拉科斯塔水区提供高达8兆瓦的峰值销售电力,用于输送至其旧河取水设施和岩溪抽水站。
(d)CA 公用事业 Code § 9610(d) 除(a)、(b)和(c)款规定外,莫德斯托灌溉区不得在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的区域内向零售客户提供电力输送或配电服务。

Section § 9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法典》第3章中概述的某些政府程序不适用于莫德斯托灌溉区在特定地理区域内提供的供电服务,这些区域的详细信息在另一条款(第9610条)中阐明。

Section § 9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和莫德斯托灌溉区根据第9610条的指导方针达成协议。如果该协议符合加州的公共政策,则被认为对本州有利,并应由委员会批准。其目标是推进最初在第8101条至第8108条中提出的各项举措。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如果一项包含第9610条规定的协议获得委员会批准,则第8101条至第8108条(含)所述政策将得到推进,且符合本州的最佳利益,并且不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立法机关特此鼓励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和莫德斯托灌溉区就一项包含第9610条规定的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并鼓励委员会在协议符合本州政策的范围内批准该协议。

Section § 96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向空气污染控制区和空气质量管理区通报与它们签订可中断服务合同的任何企业。这项工作必须在2002年1月15日之前完成,之后每月进行。

“可中断服务合同”是一种协议,企业同意在用电高峰期或应电力公司要求时减少用电量,以换取某种好处,例如补偿或保证不被停电。

这些区域必须对这些信息保密,尽管这些信息仍可能受制于公共记录法。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614(a) 自2002年1月15日起,此后至少每月一次,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当通知各空气污染控制区和空气质量管理区,其控制或服务区域内、且在该区边界内的各实体(指与该电力公司签订可中断服务合同或类似安排的实体)的名称和地址。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614(b) 就本节而言,“可中断服务合同或类似安排”指任何一种安排,其中非住宅用电客户同意在用电高峰期或应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要求减少或考虑减少其用电量,以换取补偿,或换取不被停电的保证或其他类似的非金钱保证。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614(c) 地方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应当以保密方式维护根据本节收到的信息。但是,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政府法典》第一编第10分部(自第7920.000条起)或任何其他类似的公开记录法规或条例对根据本节提供的信息的适用性。

Section § 9615

Explanation
当地方公共电力公司购买能源以满足其客户的家庭和企业用电需求时,如果能源效率和需求削减方法经济实惠、可靠且实用,它们必须优先考虑这些方法。

Section § 96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为洛杉矶盆地内25万或更多客户提供服务的当地公有电力公司,应重点利用需求响应、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只要这些措施具有成本效益,就应予以推行,旨在减少受天然气储存和输送能力下降影响区域的需求。这种情况源于2015年报告的阿利索峡谷天然气储存设施的井口故障。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616(a) 在成本效益可行的情况下,为洛杉矶盆地内25万或更多客户提供电力服务的当地公有电力公司,应最大限度地利用需求响应、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以减少因阿利索峡谷天然气储存设施井口故障(该故障于2015年10月首次报告给委员会)导致天然气储存能力和天然气输送能力下降而影响电力可靠性的区域的需求。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616(b) 就本节而言,“洛杉矶盆地”是指2016年4月5日《阿利索峡谷风险评估技术报告》第11页中确定的“阿利索峡谷输送区”。

Section § 96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洛杉矶盆地的大型地方电力公司应请求向公众提供某些电网数据。目标是帮助管理分布式能源的公司提高可靠性,特别是在受阿利索峡谷储气设施问题影响的地区。但是,电力公司不能发布任何州或联邦法律禁止共享的数据。数据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的规定提供,并自本节生效之日起 60 天内开始。

“洛杉矶盆地”特指 2016 年 4 月一份风险评估报告中定义的“阿利索峡谷供气区”。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618(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618(a)(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向洛杉矶盆地内 250,000 或更多客户提供电力服务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任何人的请求,公开提供必要或有助于分布式能源提供商制定支持可靠性解决方案的电网数据,以应对因阿利索峡谷天然气储存设施井故障(于 2015 年 10 月首次向委员会报告)导致储气能力和供气能力下降而影响电力可靠性的区域。
(2)CA 公用事业 Code § 9618(a)(2)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不得根据第 (1) 款提供州或联邦法律禁止披露的数据。
(3)CA 公用事业 Code § 9618(a)(3) 根据本款提供的数据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 1 篇第 10 部分(第 7920.000 节起))提供,并自本节生效之日起 60 天内开始。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618(b) 就本节而言,“洛杉矶盆地”指 2016 年 4 月 5 日的《阿利索峡谷风险评估技术报告》第 11 页上标识为“阿利索峡谷供气区”的区域。

Section § 9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当地公有电力公司负责任地规划和获取必要的资源,以满足其能源需求并向客户提供可靠的电力。这些公司必须确保有足够的备用裕度和运行备用以应对高峰需求。某些客户自有的发电来源如果符合特定标准,例如有足够的备用电源或未连接到主电网,则可获得豁免。它们还需要根据其他法规规划储能系统。

这些公司被要求达到区域电力委员会设定的可靠性标准,并向能源委员会报告其进展。能源委员会将这些报告汇总后提交给立法机构。电力公司可以单独采购资源,也可以通过明确的合同与其他公司合作,以满足其备用要求。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0(a) 每个服务终端用户的当地公有电力公司应审慎规划和采购充足的资源,以满足其规划备用裕度、高峰需求和运行备用,从而为其客户提供可靠的电力服务。位于客户现场或通过第218条授权安排提供电力服务的客户自发电,如果该客户自发电或其所服务的负荷符合以下任一标准,则不受这些要求的约束:
(1)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0(a)(1) 它根据费率表从当地公有电力公司获取备用服务,该费率表为备用客户类别提供了充足的备用规划和运行备用。
(2)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0(a)(2) 它未物理连接到输电或配电网,因此,如果客户自发电发生故障,电网不提供备用电力。
(3)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0(a)(3) 有物理保证,客户自发电所服务的负荷将与客户自发电的停运同时同量削减。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0(b) 每个服务终端用户的当地公有电力公司应至少满足西部系统协调委员会或西部电力协调委员会董事会批准的最新最低规划备用和可靠性标准。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0(c) 每个当地公有电力公司应审慎规划和采购充足的储能系统,以满足第2836条的要求。
(d)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0(d) 服务终端用户的当地公有电力公司应根据请求,向能源委员会提供能源委员会认为评估该当地公有电力公司在满足本节要求方面所取得进展所需的任何信息,并应符合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5310条(c)款设立的年度目标。
(e)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0(e) 能源委员会应向立法机构报告,该报告应纳入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5302条编制的每份综合能源政策报告中,内容涉及每个服务终端用户的当地公有电力公司在满足本节要求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f)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0(f) 当地公有电力公司可以通过单独的合同采购或通过资源的总量或集合组合来满足其最低规划备用裕度,前提是该总量或集合在合同安排中明确规定,并且每个参与的当地公有电力公司根据其在资源组合池中的份额来满足其各自的最低规划备用裕度。

Section § 9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某些年用电量大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必须在2019年1月1日前制定一份计划,并每五年更新一次。该计划旨在确保它们根据州目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在2030年前使用至少50%的可再生能源。该计划还包括实现特定的能源目标,通过激励措施支持交通电气化,并就这些努力向客户提供教育。

这些电力公司必须考虑利用现有可再生资源、提高效率和储能,以经济高效地满足能源需求。它们的计划应解决各种采购需求,例如能源效率、储能和交通电气化。它们应力求短期和长期能源解决方案的平衡组合,并考虑环境影响,即使成本有所不同。最后,电力公司必须依法公开其计划的详细信息。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1(a) 本节适用于年用电需求超过700吉瓦时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该需求根据自2013年1月1日起的三年平均值确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1(b) 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前,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管理委员会应采纳一份综合资源计划,并制定至少每五年更新一次该计划的流程,以确保该电力公司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1)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1(b)(1) 达到由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与委员会和能源委员会协调制定,针对电力行业和每个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这些目标反映了电力行业在实现到2030年将全经济范围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40%中的百分比。
(2)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1(b)(2) 确保到2030年采购至少50%的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符合《第一分部第一部第2.3章第16条》(自第399.11节起)的规定。
(3)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1(b)(3) 达到第454.52节(a)款(1)项(D)至(H)分项(含)中规定的目标,以及第454.52节(a)款(1)项(C)分项中规定的目标,只要该目标适用于每个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地方公有电力公司不得仅因本项规定而受制于对电力公司施加的其他要求。
(4)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1(b)(4) 为推进《B-55-18号行政命令:实现碳中和》(2018年9月10日)中规定的碳中和目标,每份更新的综合资源计划应酌情包括该电力公司支持交通电气化的电力服务费率设计详情,以及支持交通电气化的现有或计划中的激励措施,包括回扣。费率设计应包括所有适用交通领域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轻型、中型和重型领域的公路和非公路车辆。每份综合资源计划还应包括关于该电力公司正在实施的客户教育和推广工作的信息,以告知电力客户可用的激励措施和决策工具,例如成本计算器或成本估算,这些工具可以帮助客户预测这些车辆的用电成本。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1(c) 为推进(b)款的要求,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管理委员会应考虑现有可再生能源发电、电网运行效率、储能和分布式能源(包括能源效率)的作用,以帮助确保每个电力公司在涵盖电力高峰需求时段内满足能源需求和可靠性需求,不包括由直接连接到加州平衡机构(如第399.12节所定义)的可变可再生能源发电所满足的需求,同时以对电力用户最低的成本实现州的能源目标,并减少对新的电力发电资源和新的输电资源的需求。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1(d)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1(d)(1) 综合资源计划应解决以下方面的采购: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1(d)(1)(A) 根据第9615节的能源效率和需求响应资源。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1(d)(1)(B) 根据《第一分部第二部第7.7章》(自第2835节起)的储能要求。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1(d)(1)(C) 交通电气化。
(D)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1(d)(1)(D) 由短期和长期电力、电力相关以及需求响应产品组成的多样化采购组合。
(E)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1(d)(1)(E) 根据第9620节制定的资源充足性要求。
(2)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1(d)(2)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1(d)(2)(A)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管理委员会可以授权全源采购,包括各种资源类型,例如需求侧资源、供应侧资源以及既可以是需求侧资源也可以是供应侧资源的资源,以确保地方公有电力公司采购到符合(b)款目标的最佳资源组合。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1(d)(2)(A)(B) 管理委员会可以授权采购某些资源类型,这些资源类型将减少电力行业的整体温室气体排放并达到(b)款中规定的其他目标,但由于技术或燃料来源的性质,在综合资源计划的期限内,其价格可能无法与其他资源有效竞争。

Section § 962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公用事业提交和审查综合资源计划的流程。这些计划需要提交给能源委员会,委员会将根据特定要求进行审查。如果发现问题,委员会将提出纠正建议。委员会还可以制定计划提交的规则,并允许公众参与提出意见。在制定或修改这些规则之前,委员会必须发布公告,但通常的规则制定法律程序不适用于此情况。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2(a) 根据第9621条通过的综合资源计划和计划更新应提交给能源委员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2(b) 能源委员会应审查综合资源计划和计划更新。如果能源委员会认定某项综合资源计划或计划更新不符合第9621条的要求,能源委员会应提供纠正缺陷的建议。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2(c) 能源委员会可以制定指导方针,以规范为支持能源委员会根据本条审查公用事业综合资源计划所需的信息、数据和报告的提交,该指导方针应在一次公开通知的会议上制定,并为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能源委员会应为指导方针的首次制定提供不少于30天的书面公告,并为后续的实质性修改提供不少于10天的书面公告。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制定的任何指导方针应免于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要求。

Section § 9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公有电力公司规划如何应对日益增长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他们需要利用数据,例如能源委员会提供的车队信息,以确保其配电系统做好准备。该法律提及了行政命令以及各种州能源和空气质量报告中设定的目标。电力公司还必须考虑与电动汽车充电相关的本地计划,例如空气质量和交通计划。

此外,任何相关的投资都必须在其综合资源计划中予以记录。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5(a)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在其相关的配电规划过程中,应考虑能源委员会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5328条编制的车队数据以及其他可用数据,以促进其配电系统做好准备,支持B-48-18号和N-79-20号行政命令、能源委员会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5302条通过的综合能源政策报告、能源委员会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5229条编制的评估报告以及相关的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法规所预期的电动汽车充电水平。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考虑还应包括(如适用且可用)其他与电动汽车充电相关的本地计划,包括空气质量管理计划、区域海港计划、区域交通计划和可持续社区战略。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625(b)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在其根据第9621条通过的综合资源计划中,明确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配电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