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电力公司重组,配合电力服务行业重组
Section § 9600
这项法律旨在让加州当地的电力公司和企业将其输电设施的控制权移交给独立系统运营商(ISO)。目的是为资本投资建立公平的定价方法,鼓励与联邦监管机构合作,并维护现有服务合同的条款。公用事业公司应制定反映其输电成本的接入费率。
ISO将在两年内提出一个费率方法供联邦批准,以公平管理成本。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将采用默认定价方法。如果定价发生变化,差额将被记录并随后向客户进行调整。
新设施的成本将遵循当前的费率方法,同时公用事业公司将提出实施方案的措辞。现有的债券或合同限制将继续得到尊重。
Section § 9601
如果你是1995年12月20日从地方公用事业获得电力的零售客户,你不能更换新的电力服务提供商,除非你书面同意向你当前的电力事业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被称为离网费或过渡费,用于弥补之前的投资,并且是不可避免的。
同样,如果你从一家私营公司获得电力,其他电力事业不能为你提供服务,除非你同意向你当前的提供商支付类似的费用。
电力事业不能向彼此的客户出售电力,除非它们相互同意。但是,当电力事业作为预先协商的利益平衡协议的一部分进行客户交换时,此规则不适用。
Section § 960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决定是否允许电力供应商与客户之间进行直接交易的流程。如果授权交易,则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实施特定费用。如果获得批准,这些直接交易的逐步实施必须不迟于2000年1月1日开始,或者不迟于电力公司开始直接交易两年后开始。这一逐步实施必须不迟于2010年12月31日完成,或者不迟于电力公司完成全面逐步实施两年后完成。时间表必须确保所有客户最终都有权进行直接交易,并且必须对所有客户群体公平。如果该机构不授权这些交易,电力公司将无法收回某些费用。
Section § 9603
法律规定,在电力市场允许直接交易前至少六个月,监管机构必须设立一项与发电相关的费用或收费。这项费用将用于支付受重组影响的员工的成本,例如遣散费和再培训费用。
此外,在任何地方公有电力公用事业采纳此类费用之前,它需要公开披露该费用的依据,并举行至少一次公众可以发表意见的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9604
Section § 9605
本节确保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现有的费率制定权保持不变。它还保留了电力服务提供商之间关于服务区域的现有协议和权利。此外,地方电力公司保留为未选择替代供应商的客户协商费率的权利。此外,尽管有各种电力供应选项可用,但电力公司不得向选择旧法律规定不同选项的客户收取费用。
Section § 9606
Section § 9607
本节旨在避免灌溉区接管配电服务时,将成本转嫁给电力公司的客户。1999年前已向客户提供服务的灌溉区,未经州委员会批准,不得在电力公司服务的区域内开展新的配电业务。它们需要以公平的条件提供服务,拥有相似的客户构成,避免重复建设现有设施,并保持服务可靠性。费率必须显著降低,并且应优先考虑公众利益。
如果获得批准,灌溉区必须每年报告新服务区域内的客户统计数据。州委员会负责处理区边界外的投诉。任何新设施都必须遵守环境法律。本节也提及了一些例外情况,例如本节和第9608节中另有规定的情况。
Section § 9608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满足特定条件,某些法规不适用于希望为一个区域提供服务的灌溉区。这些条件包括:该灌溉区从一个有义务为该区域提供服务的电力公司那里收购了几乎所有电力和次输电设施。此外,必须有一份经委员会批准的服务区域协议,规定该灌溉区和电力公司不能在对方的区域内提供服务。最后,委员会必须解除电力公司在灌溉区所覆盖区域内的服务义务。
Section § 9610
这项法律规定了从2001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期间,加州某些地区提供电力服务的具体规则。首先,电力公司不得向莫德斯托灌溉区或山屋社区服务区的零售客户提供服务。然而,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PG&E)和莫德斯托灌溉区都可以在其1997年协议中定义的重叠区域内为客户提供服务。尽管基础设施可能存在重叠,但鼓励这些实体合作以实现州政府的目标。此外,莫德斯托灌溉区被允许向康特拉科斯塔水区出售有限的电力,但除此之外,它不能在PG&E的区域内为客户提供服务。
Section § 9611
Section § 9612
这项法律鼓励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和莫德斯托灌溉区根据第9610条的指导方针达成协议。如果该协议符合加州的公共政策,则被认为对本州有利,并应由委员会批准。其目标是推进最初在第8101条至第8108条中提出的各项举措。
Section § 9614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向空气污染控制区和空气质量管理区通报与它们签订可中断服务合同的任何企业。这项工作必须在2002年1月15日之前完成,之后每月进行。
“可中断服务合同”是一种协议,企业同意在用电高峰期或应电力公司要求时减少用电量,以换取某种好处,例如补偿或保证不被停电。
这些区域必须对这些信息保密,尽管这些信息仍可能受制于公共记录法。
Section § 9615
Section § 9616
本法律条款要求,为洛杉矶盆地内25万或更多客户提供服务的当地公有电力公司,应重点利用需求响应、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只要这些措施具有成本效益,就应予以推行,旨在减少受天然气储存和输送能力下降影响区域的需求。这种情况源于2015年报告的阿利索峡谷天然气储存设施的井口故障。
Section § 9618
这项法律要求洛杉矶盆地的大型地方电力公司应请求向公众提供某些电网数据。目标是帮助管理分布式能源的公司提高可靠性,特别是在受阿利索峡谷储气设施问题影响的地区。但是,电力公司不能发布任何州或联邦法律禁止共享的数据。数据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的规定提供,并自本节生效之日起 60 天内开始。
“洛杉矶盆地”特指 2016 年 4 月一份风险评估报告中定义的“阿利索峡谷供气区”。
Section § 962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当地公有电力公司负责任地规划和获取必要的资源,以满足其能源需求并向客户提供可靠的电力。这些公司必须确保有足够的备用裕度和运行备用以应对高峰需求。某些客户自有的发电来源如果符合特定标准,例如有足够的备用电源或未连接到主电网,则可获得豁免。它们还需要根据其他法规规划储能系统。
这些公司被要求达到区域电力委员会设定的可靠性标准,并向能源委员会报告其进展。能源委员会将这些报告汇总后提交给立法机构。电力公司可以单独采购资源,也可以通过明确的合同与其他公司合作,以满足其备用要求。
Section § 962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某些年用电量大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必须在2019年1月1日前制定一份计划,并每五年更新一次。该计划旨在确保它们根据州目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在2030年前使用至少50%的可再生能源。该计划还包括实现特定的能源目标,通过激励措施支持交通电气化,并就这些努力向客户提供教育。
这些电力公司必须考虑利用现有可再生资源、提高效率和储能,以经济高效地满足能源需求。它们的计划应解决各种采购需求,例如能源效率、储能和交通电气化。它们应力求短期和长期能源解决方案的平衡组合,并考虑环境影响,即使成本有所不同。最后,电力公司必须依法公开其计划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9622
本节概述了加州公用事业提交和审查综合资源计划的流程。这些计划需要提交给能源委员会,委员会将根据特定要求进行审查。如果发现问题,委员会将提出纠正建议。委员会还可以制定计划提交的规则,并允许公众参与提出意见。在制定或修改这些规则之前,委员会必须发布公告,但通常的规则制定法律程序不适用于此情况。
Section § 9625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公有电力公司规划如何应对日益增长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他们需要利用数据,例如能源委员会提供的车队信息,以确保其配电系统做好准备。该法律提及了行政命令以及各种州能源和空气质量报告中设定的目标。电力公司还必须考虑与电动汽车充电相关的本地计划,例如空气质量和交通计划。
此外,任何相关的投资都必须在其综合资源计划中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