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4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将其拥有的任何额外资金,即使是用于特定基金(如准备金或偿债基金)的资金,投资于几种特定类型的投资。这些投资包括董事会自身的债券、美国政府证券、根据某些联邦法案发行的债务、可用于公共资金存款的州或市政债券,以及州法律允许县级资金进行的任何投资。

受董事会与其任何债务持有人之间关于限制或约束投资类别的任何协议或契约的约束,董事会可将其库房中的任何盈余资金,包括为董事会任何未偿债务持有人利益而设立或建立的任何偿债基金、准备金或其他基金中的资金,投资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470(a) 其自身的债券。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470(b) 美国国库券、债务凭证、票据、美国债券,或任何其他以美国政府的充分信任和信用为担保的债务凭证。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470(c) 根据《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12 U.S.C. Sec. 1421 et seq.)或《国家住房法》(12 U.S.C. Sec. 1701 et seq.)发行的债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470(d) 本州或本州内任何公共公司、市政公司、公共区或政治分区的国库券或债券,这些债券是公共资金存款的合法担保。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470(e) 根据本州一般法律,县级资金可以投资的任何投资。

Section § 1204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说明,投资可以通过购买债券、国库券或其他金融债务来进行,既可以在它们首次发行时购买,也可以在之后从其他人那里购买。

Section § 1204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购买并持有的债券或国库券等投资,可以在需要时出售。出售所得的资金可以用于购买新的债券、国库券或法律中规定的其他债务。

董事会购买并持有作为投资的任何债券、国库券或债务,可以不时出售,所得款项可按照本条规定再投资于债券、国库券或债务。

Section § 1204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董事会持有的任何债券、国库券或类似的金融债务,应在适当的时候出售。这样做的目的是,这些出售所得的资金应该用于最初进行这些投资的特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