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6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发行债券,用于支付他们计划收购或建设的设施或项目。偿还这些债券的资金将来自该设施或项目产生的收入。发行这些债券的程序遵循1941年收入债券法中规定的规则。

董事会可以发行债券,该债券可从由董事会或代表董事会收购或建设的任何设施或企业的收入中支付,其发行方式应符合1941年收入债券法(Revenue Bond Law of 1941)(Chapter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4300) of Part 1 of Division 2 of Title 5 of the Government Code)的规定,且该法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董事会。

Section § 120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地方机构(即“委员会”)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发行收益债券,用于开发公共交通系统和设施。“企业”一词包括整个公共交通系统及其扩建或改进部分。委员会可以选择一次性为多个设施发行债券,也可以为每个设施单独发行。此外,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使用任何可用的程序来发行不同类型的债券,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按委员会选择的任何顺序进行。

委员会是一个地方机构,符合1941年《收益债券法》(《政府法典》第5编第2部第1分部第6章 (自第54300条起))的含义。本条所指的“企业”一词,在1941年《收益债券法》中使用时,包括公共交通系统或任何或所有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委员会授权购置、建造或完成的所有增建、扩建和改进。
委员会可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发行收益债券,用于委员会授权购置、建造或完成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公共交通设施,或代表委员会购置、建造或完成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公共交通设施;或者,委员会可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发行收益债券,用于购置、建造和完成其中任何一个公共交通设施。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委员会利用或使用本章中为发行任何类型或性质的债券而提供的任何程序,以用于本条授权的任何公共交通设施,并且所有程序可以同时进行,或者,委员会可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