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21(a) 董事会通过征用程序或其他方式,从私营或公营公司或公用事业取得现有设施的所有权,并终止该公司或自行运营该设施时,如果该设施设有正在运行的养老金计划,则该养老金计划的成员和受益人应继续享有与该计划相关的权利、特权、福利、义务和地位。
董事会应考虑并计入该公司或该公营或私营公用事业(视情况而定)因养老金计划而产生的未偿债务和负债,并可在收购该公司或公用事业时,就承担这些债务和负债在购买价格中协商折让。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21(b) 董事会可以不维持适用于被收购设施的谈判单位员工的现有养老金计划,而是在获得受第120520条保护的被收购设施员工的任何独家集体谈判代表的同意后,将员工纳入或转移到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或其他退休系统。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21(c) 将员工纳入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的合同应遵守《政府法典》第2编第5部第3章(自第20000条起)的规定。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21(d) 参与现有养老金计划的员工在纳入或转移到该系统后,应立即获得至少等于或大于其在纳入或转移到该系统之前有权获得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