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520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会接管了私营或公营公司或公用事业机构的设施,他们必须重新雇用在那里工作至少75天的员工到类似的职位,无需考试。这些被重新雇用的员工将保留他们现有的福利,例如根据原公司记录的病假、工龄和年假。董事会必须遵守任何关于被接管设施的现有劳动协议。但是,这仅适用于由董事会选定的高级职员或管理人员。

Section § 1205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当董事会从私营或公营公司或公用事业接管设施时,养老金计划的处理方式。如果董事会取得所有权,任何现有养老金计划的成员将保留其现有权利和福利。董事会可以根据养老金义务协商购买价格。董事会可以不保留原有养老金计划,而是在获得员工工会同意后,将员工转移到不同的退休系统,例如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如果员工被转移到新系统,他们必须获得的福利至少应与他们之前持平。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21(a) 董事会通过征用程序或其他方式,从私营或公营公司或公用事业取得现有设施的所有权,并终止该公司或自行运营该设施时,如果该设施设有正在运行的养老金计划,则该养老金计划的成员和受益人应继续享有与该计划相关的权利、特权、福利、义务和地位。
董事会应考虑并计入该公司或该公营或私营公用事业(视情况而定)因养老金计划而产生的未偿债务和负债,并可在收购该公司或公用事业时,就承担这些债务和负债在购买价格中协商折让。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21(b) 董事会可以不维持适用于被收购设施的谈判单位员工的现有养老金计划,而是在获得受第120520条保护的被收购设施员工的任何独家集体谈判代表的同意后,将员工纳入或转移到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或其他退休系统。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21(c) 将员工纳入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的合同应遵守《政府法典》第2编第5部第3章(自第20000条起)的规定。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21(d) 参与现有养老金计划的员工在纳入或转移到该系统后,应立即获得至少等于或大于其在纳入或转移到该系统之前有权获得的福利。

Section § 1205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董事会从私营或公营公司或公用事业机构取得设施所有权(无论是通过征用权还是其他方式),并将其作为独立实体保留,那么现任董事会必须继续管理员工工资、工作时间、雇佣条款、现有劳动协议和养老金计划。

Section § 120523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规定,任何为工会成员的董事会雇员设立的养老金计划,必须根据工会协议和具体规定来维持。该养老金计划由一个由劳资双方同等代表组成的退休委员会管理。如果管理计划方面出现分歧,将根据联邦法律解决。委员会的职责必须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但是,如果雇员属于联邦法律中定义的某些其他退休系统或信托,则本条款不适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23(a) 董事会根据本分部为属于集体谈判适当单位的董事会雇员维持的任何养老金计划,应根据集体谈判协议和本条规定维持。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23(b) 该养老金计划及其资金应由一个由劳资双方同等代表组成的退休委员会管理和运作。委员会成员在管理和运作方面出现的任何僵局,应按照1947年联邦《劳资关系法》第302条(29 U.S.C. Sec. 186(c)(5))规定的方式解决。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23(c) 退休委员会的职责和责任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7款执行。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23(d) 如果董事会已根据集体谈判协议,为其代表的雇员提供了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根据1937年《县雇员退休法》设立的退休系统,或受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29 U.S.C. Sec. 1001 et seq.)管辖的养老金信托的成员资格,则本条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