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500

Explanation
本节确认雇员有权自行组织、加入或支持工会,并与他们选择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他们还可以根据联邦劳动法的规定,参与其他旨在互利互惠的集体活动。此外,法律确保管理委员会保持中立,不对不同工会表现出偏袒。

Section § 12050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群体中的大多数员工希望由工会代表他们,并且确认该工会确实代表了大多数员工,那么雇主必须与工会进行真诚的谈判。他们需要共同努力,制定一份书面协议,涵盖工资、工作时间以及健康保险或退休计划等福利。

当董事会雇用的、在适合集体谈判的单位中的大多数员工表示希望由某个劳工组织代表时,并且根据第 (120505) 条的规定确定该劳工组织代表该适当单位中的大多数员工后,董事会应与这些员工的公认代表进行真诚的会谈和协商,以就一份书面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该合同应规定工资、薪金、工时、工作条件和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和福利、病假、保险,或养老金或退休金规定。

Section § 120502

Explanation

当劳工组织与董事会之间就合同问题(如工资和工作条件)存在分歧,并且尽管真诚谈判也无法解决时,他们可以共同决定由仲裁小组解决。

该小组由双方各一名成员和一名他们必须达成一致的第三名成员组成。如果他们无法选出第三名成员,他们将从州调解服务机构提供的一份名单中,轮流划掉名字,直到剩下一个名字为止,以此选出第三名成员。仲裁小组的决定对双方具有最终约束力,并且双方共同承担仲裁费用。

如果董事会与劳工组织之间就集体谈判协议的制定或维持以及此类协议中应包含的条款,在工资、薪金、工时、工作条件和福利方面发生劳资纠纷,且未能通过真诚谈判解决,经双方共同请求,董事会和劳工组织可将该纠纷提交仲裁小组多数成员的裁决。
仲裁小组应由董事会的一名代表和劳工组织的一名代表组成,他们应努力就第三名成员的选择达成一致。如果他们无法达成一致,应从州调解服务机构获取五名具有劳资仲裁经验的人员名单。劳工组织和董事会应轮流从所提供的名单中划掉一个名字,在劳工组织和董事会划掉四个名字后,剩下的名字应被指定为第三名仲裁员。劳工组织和董事会应通过抽签决定谁先从名单中划掉名字。仲裁委员会多数成员的决定对当事方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双方平均承担。各方应承担各自的费用。

Section § 120503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会和雇员代表无法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通知州调解服务机构。该机构将首先尝试看争议是否能由双方自行解决。如果不能,他们会确定核心问题,并将此情况认证后提交给州长。

州长随后会任命一个由三人组成的事实调查委员会,在30天内进行调查并提交报告。在此调查期间以及报告提交后的30天内,除非双方同意,否则任何一方都不能改变导致争议的条件。同时,公共服务必须继续提供。

如果董事会和雇员代表未能同意按照第120502条的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小组,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州调解服务机构存在劳资争议且无仲裁协议。
该服务机构应确定劳资争议是否可由当事方解决,如果不能,则确定争议所涉问题。在作出此项决定后,该服务机构应将其调查结果认证并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州长应在收到认证后10天内任命一个由三人组成的事实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立即召集会议,调查和研究争议所涉问题,并应在其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州长报告。
在该委员会成立后,以及在该委员会向州长提交报告后30天内,争议各方不得对导致劳资争议产生的条件作出任何改变,除非经双方协议,并且必须提供公共服务。

Section § 120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在加州与劳工组织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协议,都不能涉及基于受保护特征歧视雇员的团体。它还规定,管理委员会不得在招聘或雇佣实践中基于这些相同的受保护特征进行歧视。这些特征在《加州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中定义,并且该规则的唯一例外情况也在同一《政府法典》条款中列出。

Section § 120505

Explanation
如果对工会是否代表大多数工人,或者拟议的谈判团体是否合适存在疑问,该问题将提交给州调解服务机构解决。该机构将通知所有相关方并举行公开听证会,然后根据联邦劳动法指导,决定正确的谈判团体。 之后,将举行选举以确认代表权,并对结果进行认证。一旦工会获得认证,在认证之日起一年内或当前谈判协议结束之前(但最长不超过两年),不得就代表权提出质疑。

Section § 120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必须与工会组织真诚协商,讨论工资、工时、工作条件和福利等事宜,就像任何私营雇主一样。董事会必须遵守他们在这些谈判中达成的协议,并且这项义务不受其他法律的限制。他们需要讨论所有强制性议题,包括影响退休雇员的事项。

Section § 12050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的雇员在获得授权后,从其工资中扣除其选择的款项。这些扣款可以是根据集体谈判协议约定的与工会相关的费用,用于健康、福利、养老金或退休缴款,或用于与私人公司雇员所允许的类似的其他用途。

尽管有《政府法典》的规定,委员会的雇员可以授权,并且在获得此类授权后,委员会可以从这些雇员的工资和薪金中扣除款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07(a) 根据与经正式指定或认证的劳工组织签订的集体谈判协议,用于支付工会会费、费用或摊款。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07(b) 根据任何健康和福利计划或养老金或退休计划支付缴款。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07(c) 用于任何私人雇主的雇员可以授权扣款的任何目的。

Section § 12050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由董事会所有并运营公共大众运输服务的非营利实体的雇佣关系管理方式。董事会与该非营利实体共同作为这些雇员的雇主。董事会也可随时决定解散或合并这些非营利实体,届时它将成为唯一雇主,并必须遵守现有的劳动合同。

此外,董事会保留与公共承运人签订合同的权利,即使现有劳动协议可能另有规定;但2004年1月1日之后的此类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必须遵守特定的集体谈判程序。2005年的一项修正案澄清,这些规定并未改变董事会外包运输服务的现有权利。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08(a) 本条也适用于运营公共大众运输服务且由董事会单独所有的非营利实体的雇员的雇佣关系。对于这些雇员的雇佣关系,本条中使用的“董事会”指董事会和该非营利实体的董事会,作为雇员的共同雇主。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08(b) 董事会可随时自行决定废除任何非营利实体,或将任何非营利实体与另一个非营利实体或与董事会合并。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08(c) 根据 (b) 款废除或合并非营利实体后,董事会将成为该非营利实体雇员的唯一雇主,并应承担遵守所有根据本条设立和维持的现有劳动合同的唯一责任。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08(d) 除非通过集体谈判程序另有约定,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或限制董事会与根据特许经营权、许可证或其他协议运营的客运公共承运人签订合同的权利。现有集体谈判协议中,根据 (a) 款适用于董事会作为与非营利实体共同雇主的身份,或根据 (b) 款作为唯一继任雇主的身份,旨在禁止或限制非营利实体将受涵盖的谈判单位服务外包给另一客运公共承运人的权利的任何条款,对于董事会在2004年1月1日之前签订、续签或延长的任何服务合同,不具约束力;此后,仅适用于董事会作为共同雇主所承担或受其约束的现有集体谈判协议所涵盖的谈判单位服务合同,除非通过集体谈判程序另有约定。2005年第557章法规对本款所作的修订仅旨在澄清现有法律,且不得解释为扩大或缩小董事会外包公共交通服务的权利。

Section § 1205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代表员工的工会批准下,将这些员工纳入公共雇员退休系统(PERS)等退休系统。该入职合同必须符合《政府法典》的某些要求。从现有退休计划转入PERS或其他系统的员工,必须获得至少与他们之前享有的福利一样好的福利。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09(a) 经第120508条所定义的董事会请求,并在作为其集体谈判权受第120508条约束的员工的独家代表的任何劳工组织同意下,董事会可以签订合同,将通过集体谈判的员工纳入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或另一个退休系统。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09(b) 将员工纳入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的合同,应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五分编第三部分(自第20000条起)规定的约束。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509(c) 根据本条规定,从任何现有退休系统或养老金计划转入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或任何其他退休系统的员工,在加入或转入该系统后立即获得的福利,应至少等于或高于员工在加入或转入该系统之前立即有权获得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