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关系
Section § 120500
Section § 120501
如果一个群体中的大多数员工希望由工会代表他们,并且确认该工会确实代表了大多数员工,那么雇主必须与工会进行真诚的谈判。他们需要共同努力,制定一份书面协议,涵盖工资、工作时间以及健康保险或退休计划等福利。
Section § 120502
当劳工组织与董事会之间就合同问题(如工资和工作条件)存在分歧,并且尽管真诚谈判也无法解决时,他们可以共同决定由仲裁小组解决。
该小组由双方各一名成员和一名他们必须达成一致的第三名成员组成。如果他们无法选出第三名成员,他们将从州调解服务机构提供的一份名单中,轮流划掉名字,直到剩下一个名字为止,以此选出第三名成员。仲裁小组的决定对双方具有最终约束力,并且双方共同承担仲裁费用。
Section § 120503
如果董事会和雇员代表无法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通知州调解服务机构。该机构将首先尝试看争议是否能由双方自行解决。如果不能,他们会确定核心问题,并将此情况认证后提交给州长。
州长随后会任命一个由三人组成的事实调查委员会,在30天内进行调查并提交报告。在此调查期间以及报告提交后的30天内,除非双方同意,否则任何一方都不能改变导致争议的条件。同时,公共服务必须继续提供。
Section § 120504
Section § 120505
Section § 120506
Section § 120507
本节允许委员会的雇员在获得授权后,从其工资中扣除其选择的款项。这些扣款可以是根据集体谈判协议约定的与工会相关的费用,用于健康、福利、养老金或退休缴款,或用于与私人公司雇员所允许的类似的其他用途。
Section § 120508
本节规定了由董事会所有并运营公共大众运输服务的非营利实体的雇佣关系管理方式。董事会与该非营利实体共同作为这些雇员的雇主。董事会也可随时决定解散或合并这些非营利实体,届时它将成为唯一雇主,并必须遵守现有的劳动合同。
此外,董事会保留与公共承运人签订合同的权利,即使现有劳动协议可能另有规定;但2004年1月1日之后的此类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必须遵守特定的集体谈判程序。2005年的一项修正案澄清,这些规定并未改变董事会外包运输服务的现有权利。
Section § 120509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代表员工的工会批准下,将这些员工纳入公共雇员退休系统(PERS)等退休系统。该入职合同必须符合《政府法典》的某些要求。从现有退休计划转入PERS或其他系统的员工,必须获得至少与他们之前享有的福利一样好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