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7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董事会内部领导角色的选举流程。每年,董事会必须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主席负责主持会议,副主席在主席不在场时接替主持。如果两人都缺席,董事会可以指定其他人临时担任会议主席。

Section § 10701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所有董事会会议和常设委员会都必须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中概述的程序。该法案旨在确保会议公开透明地进行,从而促进公众参与和获取信息。

Section § 10701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为了开展业务,董事会或有投票权的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成员需要出席。任何行动要成为正式的,出席者中必须有半数以上同意。

董事会或有权投票的常设委员会的多数成员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董事会或董事会常设小组委员会的所有正式行为,均须获得出席的董事会或委员会成员的多数赞成票。

Section § 107014

Explanation
董事会通过动议、决议或条例来做出决定并表达其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