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可取得、建造、拥有、运营、控制或使用路权、铁路线、公交线、车站、站台、道岔、车辆段、终点站以及为区域内或部分区域外交通服务所需或便利的任何及所有其他设施,包括地下、地面或地上,以及在公共街道或其他公共道路或水路之下、之上或之上,连同所有为人员或车辆进出所需或便利的物理结构,并可取得对上述任何或所有设施的任何权益或共同使用权;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公用事业 Code § 70180(a) 在州高速公路上的设施应经州公共工程部批准,且在其他州公路上的设施应符合《街道和公路法》第1部第3章第2条(第670节起)的规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70180(b) 在城市街道、公园或其他用于市政用途的财产上的设施,应经对其拥有管辖权的市议会批准。
区域可取得、签订合同并协商在区域内运营交通设施的任何公共或私人机构或公司的任何及所有雇员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