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董事会会议必须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中规定的规则。布朗法案阐明了政府会议应如何公开透明地举行。

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九章(自第54950条起)拉尔夫·M·布朗法案规定的方式举行。

Section § 70086

Explanation

董事会要做出正式决定或开展业务,需要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

董事会多数成员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

Section § 70087

Explanation
董事会负责制定其运作规则,并且其成员在履行公务时产生的任何差旅费和个人费用都可以报销。

Section § 7008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董事会的决定必须通过动议、决议或条例来做出。为了使这些决定有效,需要获得多数董事的批准。此外,区域条例的通过应遵循县通过条例的相同程序。

Section § 700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当马林县交通区董事会制定新条例时,条例的开头必须写明“由马林县交通区董事会颁布。”此外,条例必须由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签署,并由书记员确认。

所有条例的制定条款应如下:“由马林县交通区董事会颁布。”所有条例应由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签署,并经书记员核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