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董事会发现并确定以下情况时:
(a)CA 公用事业 Code § 80011(a) 另一个公共交通区愿意兼并本区所辖区域;
(b)CA 公用事业 Code § 80011(b) 兼并区拥有足够的设施,并能够以不低于或优于本区目前提供的服务方式向本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
(c)CA 公用事业 Code § 80011(c) 兼并不会导致本区纳税人承担与其将获得的服务不相称的财政义务;此后,董事会应与兼并区协商达成协议,明确兼并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其他必要和附带事项。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公共交通董事会安排另一个公共交通区兼并其管辖区域。这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发生:如果另一个区愿意接管,能够提供相同或更好的公共交通服务,并且不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公平的财政负担。董事会随后将就此次兼并的条款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
根据本法律,如果就拟议合同或实体合并举行听证会,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书面异议。他们可以对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合并,或两者都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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