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董事会为其管理人员和雇员设立退休金制度,其中可以包括养老金、残疾津贴和死亡抚恤金等福利。如果大多数雇员由劳工组织代表,那么该制度的条款必须通过劳工组织与该区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来协商确定。

Section § 25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管理自己的退休基金,或者向符合条件的官员、员工及其受益人提供退休福利。地区可以通过团体保险或董事会认为能够可靠地确保退休制度下计划支付的任何其他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

地区可以设立自己的退休基金,或者通过团体保险或其他保险,或者通过董事会认为能够令人满意地提供充足可靠的方法来支付退休制度所设想的款项,从而向符合条件的官员和雇员或其受益人提供福利。

Section § 25303

Explanation
在启动退休制度之前,董事会必须从一名合格的精算师那里获得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必须详细说明福利将花费多少,并预测退休制度未来的财务状况,包括其资产和负债。

Section § 25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赋予董事会制定规则和采取必要行动的权力,以有效启动、运行和管理退休金制度。

董事会可以通过所有条例和决议,并执行所有为启动、维护和管理退休金制度所必需或便利的行为。

Section § 25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为其雇员参加不同的退休系统,例如通过合同加入州雇员退休系统、联邦社会保障法案,或任何符合条件的公共机构的退休系统。它明确指出,加入这些系统不被视为在本章下创建了一个新的退休系统。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阻止一个区通过该区与州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根据《州雇员退休法》签订的合同,参与该系统并使其全部或部分雇员成为该系统成员,或参与联邦社会保障法案,或参与其符合资格的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退休系统,并且该区可以为该等参与执行所有必要或便利的行为。该等参与不应被视为建立受本章规定约束的退休系统。

Section § 2530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董事会决定哪些高级职员和雇员必须加入退休金制度。一旦被分类,他们的成员资格是强制性的。但是,此要求不适用于担任民选职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