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向区内选民提交关于该区是否应解散的问题而举行的选举,应在请愿书提交日期之后不少于74天的下一个既定选举日期举行。
阿拉米达县或康特拉科斯塔县的交通区解散
Section § 27501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个区的董事会不运营公共交通,或者该区的边界与一个城市的边界完全重合,那么它可以举行一次选举,让选民决定是否解散这个区。如果区内的选民签署了一份要求解散该区的请愿书,并且签署人数达到上次总投票人数的至少25%,那么董事会就必须组织这次选举。
区董事会 公共交通设施 区解散
Section § 27502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有人提交解散一个区的请愿书,那么该区是否解散的问题必须由区内选民投票决定。决定此事的选举必须在下一个可用的选举日期举行,但必须在请愿书提交至少74天之后。
区域解散选举 解散区域请愿书 既定选举日期
Section § 27503
本法律规定,当计划进行组织解散选举时,必须发布通知以告知公众。选举日期必须定在通知首次发布后至少30天,以确保人们有足够的时间为选举做准备。
选举通知 解散选举 公布要求
Section § 27504
本法律规定,用于决定交通区是否应解散的选举选票,除了包含州和县选举选票上常见的指示外,还必须明确询问:“‘[区名]’交通区是否应解散?”,并提供“是”或“否”的投票选项以作出决定。
选举选票应基本包含在一般州和县选举中使用的选票上所需印制的指示,此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giving the name thereof) 交通区”是否应解散?
是
否
交通区解散 选票指示 选举选票
Section § 27507
这项法律解释了区域解散时其财产如何处理。如果区域的边界与城市的界限相同,该区域的所有财产都归城市所有。如果区域覆盖的范围超出一个城市,并且不运营任何公共交通设施,其财产将归属于该区域大部分所在的县。
区域解散 城市边界 财产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