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个区的董事会不运营公共交通,或者该区的边界与一个城市的边界完全重合,那么它可以举行一次选举,让选民决定是否解散这个区。如果区内的选民签署了一份要求解散该区的请愿书,并且签署人数达到上次总投票人数的至少25%,那么董事会就必须组织这次选举。

Section § 27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有人提交解散一个区的请愿书,那么该区是否解散的问题必须由区内选民投票决定。决定此事的选举必须在下一个可用的选举日期举行,但必须在请愿书提交至少74天之后。

为向区内选民提交关于该区是否应解散的问题而举行的选举,应在请愿书提交日期之后不少于74天的下一个既定选举日期举行。

Section § 27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计划进行组织解散选举时,必须发布通知以告知公众。选举日期必须定在通知首次发布后至少30天,以确保人们有足够的时间为选举做准备。

Section § 27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用于决定交通区是否应解散的选举选票,除了包含州和县选举选票上常见的指示外,还必须明确询问:“‘[区名]’交通区是否应解散?”,并提供“是”或“否”的投票选项以作出决定。

选举选票应基本包含在一般州和县选举中使用的选票上所需印制的指示,此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giving the name thereof) 交通区”是否应解散?

Section § 275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对于本章提及的选举,除了本章已明确规定的通知外,不需要额外发出通知,也无需向选民寄送样本选票。

Section § 275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选举中超过半数的票数赞成解散某个实体,则该解散被视为获得批准。董事会必须在选举后的星期一开会,正式清点票数。

Section § 27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区域解散时其财产如何处理。如果区域的边界与城市的界限相同,该区域的所有财产都归城市所有。如果区域覆盖的范围超出一个城市,并且不运营任何公共交通设施,其财产将归属于该区域大部分所在的县。

Section § 27508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解散了但仍有欠款,那么该市的立法机构(如果区界在该市范围内)或该县的监事会(在其他情况下)将负责征收税款,以偿还这笔债务及其利息。这个机构将确保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筹集所需资金来清偿未偿债务。
如果解散时该区有任何未偿债务,则在区界完全位于城市法人界限内的情况下,由该市的立法机构;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由该区整体或大部分所在的县的监事会,均为该区的当然董事会,其目的仅限于征收和收取税款,以支付解散时该区存在的债务及其利息。该董事会或立法机构应征收税款并执行为筹集支付债务及其利息所需的资金而必要的其他行为。

Section § 27509

Explanation
如果解散一个区的投票没有通过,那么在上次投票后一年内,不能再举行另一次解散该区的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