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公共机构的决议或区秘书对请愿书充分性的认证后60天内,或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董事会应通过决议,将该特别交通服务区指定为“________(此处填入名称)交通区,第________号(此处填入编号)特别交通服务区”(所有此类特别交通服务区应按顺序编号),并应确定就拟议设立特别交通服务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应公布听证会通知。
特别交通服务区审理
Section § 27411
这项法律规定,在收到公共机构的决议或经认证的请愿书后60天内,董事会必须正式指定一个特别交通服务区并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该区将按顺序命名和编号,董事会负责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发布相关通知。
特别交通服务区 指定交通区 公共机构决议
Section § 27413
本条规定,听证会必须安排在听证通知公布之后,不早于20天,不晚于60天举行。
听证会确定的时间应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少于20天,不多于60天。
听证会安排 通知发布 听证会时间范围
Section § 27414
如果有人不希望他们的财产被纳入新的特别交通服务区,他们可以在听证会之前或期间向该区的秘书提交书面异议。董事会负责听取并决定所有异议和抗议。他们可以暂停听证会并将其重新安排到另一个时间和地点,无需发出新的通知,但须在会议记录中注明新的安排。
特别交通服务区 书面异议 财产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