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收到公共机构的决议或经认证的请愿书后60天内,董事会必须正式指定一个特别交通服务区并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该区将按顺序命名和编号,董事会负责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发布相关通知。

在收到公共机构的决议或区秘书对请愿书充分性的认证后60天内,或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董事会应通过决议,将该特别交通服务区指定为“________(此处填入名称)交通区,第________号(此处填入编号)特别交通服务区”(所有此类特别交通服务区应按顺序编号),并应确定就拟议设立特别交通服务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应公布听证会通知。

Section § 274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有听证会时,其详细信息必须在该区内一份广泛阅读的报纸上刊登一次。

Section § 2741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听证会必须安排在听证通知公布之后,不早于20天,不晚于60天举行。

听证会确定的时间应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少于20天,不多于60天。

Section § 2741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希望他们的财产被纳入新的特别交通服务区,他们可以在听证会之前或期间向该区的秘书提交书面异议。董事会负责听取并决定所有异议和抗议。他们可以暂停听证会并将其重新安排到另一个时间和地点,无需发出新的通知,但须在会议记录中注明新的安排。

Section § 27415

Explanation
董事会有权改变特别交通服务区的大小,但任何改变都必须保持在整个区域的总体边界之内。

Section § 27416

Explanation
在特别交通服务区纳入超出最初计划的土地之前,必须发布关于增加这片额外区域的意向通知。该通知必须以与最初听证会公告相同的方式发布。发布通知后,必须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27417

Explanation
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或者如果董事会驳回任何异议,董事会将正式批准设立一个特别公共交通服务区。他们将通过一项决议来完成此事,该决议可能与最初的计划一致,也可能与董事会修订后的版本一致。存在一个与第 (3) 条(自第 (27421) 节起)相关的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