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和市之间的协议一旦按照本章概述的程序获得批准,即生效并可强制执行。区的董事会必须通过一项条例,正式宣布他们打算执行该协议的意图。

Section § 264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项条例在公布时必须附带一份通知,说明何时何地将举行关于该条例的听证会。听证会必须在条例公布后至少30天但不超过60天内举行。

该条例连同确定听证会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在该区公布。确定的听证时间应自条例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天,也不得多于60天。

Section § 264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对相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听证会上对正在审议的协议提交书面异议。

Section § 264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听证会期间,董事会将决定是否推进一项协议,并会听取任何异议。如果任何相关人士没有提交书面异议,就将被视为他们同意区域边界的变更,并同意继续执行该协议。

Section § 264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将关于某项协议的听证会推迟到以后举行,而无需发出任何新的通知。他们只需在会议纪要中记录新的时间和地点即可。

Section § 264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如果没有投诉,或者任何投诉被驳回,董事会将正式批准该协议。随后该协议被授权签署执行,并在市方签署后生效,所有程序都将遵循本章中概述的适当规定。

Section § 2642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区最终确定一份协议时,必须注明日期,将一份副本留存给区秘书,并向待并入市的市书记员发送一份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