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未被纳入区界范围内的城市,可按照本章规定的方式并入其中。
城市兼并兼并协议
Section § 26402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一个城市想要并入一个区域,该市政府必须与该区域的董事会就并入的具体操作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可以包括在该市征收额外税款、与该区域其他地方不同的定价或收费、承担或转让债务,或者将财产和资产移交给该区域等内容。
拟被并入市的立法机构应与董事会就并入的条款和条件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除其他事项外)可规定在该市征收和收取特别税,以补充本分部其他地方规定的税款;确定与该区其他地方确定或存在的费率、租金和费用不同的费率、租金和费用;承担或承接债务;进行一项或多项支付;或由该市将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资产转让给该区。
城市并入 书面协议 特别税
Section § 26403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一个城市同意被并入一个区时,如果协议中包含相关条款,这也可以意味着加入一个特殊交通服务区。如果选民批准了这次兼并,那么它就完全符合了法律中其他部分所规定的加入特殊交通服务区的法律要求。
兼并协议还可以规定,城市并入该区应构成并入任何现有特殊交通服务区。如果兼并协议包含并入特殊交通服务区的规定,则选民根据本章对兼并的批准,应构成完全符合第10.5章第6条(自第27461节开始)的规定。
兼并协议 城市兼并 区域兼并
Section § 26404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城市兼并程序除了可以由市立法机构启动外,也可以由该市的选民发起。至少百分之十的选民需要签署一份要求兼并的请愿书,并且这份请愿书必须提交给区秘书。
兼并程序 城市兼并 选民请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