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4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任何尚未属于某个区域的城市,可以通过遵循本章中概述的特定程序被加入该区域。

任何未被纳入区界范围内的城市,可按照本章规定的方式并入其中。

Section § 264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一个城市想要并入一个区域,该市政府必须与该区域的董事会就并入的具体操作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可以包括在该市征收额外税款、与该区域其他地方不同的定价或收费、承担或转让债务,或者将财产和资产移交给该区域等内容。

拟被并入市的立法机构应与董事会就并入的条款和条件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除其他事项外)可规定在该市征收和收取特别税,以补充本分部其他地方规定的税款;确定与该区其他地方确定或存在的费率、租金和费用不同的费率、租金和费用;承担或承接债务;进行一项或多项支付;或由该市将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资产转让给该区。

Section § 264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一个城市同意被并入一个区时,如果协议中包含相关条款,这也可以意味着加入一个特殊交通服务区。如果选民批准了这次兼并,那么它就完全符合了法律中其他部分所规定的加入特殊交通服务区的法律要求。

兼并协议还可以规定,城市并入该区应构成并入任何现有特殊交通服务区。如果兼并协议包含并入特殊交通服务区的规定,则选民根据本章对兼并的批准,应构成完全符合第10.5章第6条(自第27461节开始)的规定。

Section § 264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城市兼并程序除了可以由市立法机构启动外,也可以由该市的选民发起。至少百分之十的选民需要签署一份要求兼并的请愿书,并且这份请愿书必须提交给区秘书。

Section § 264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提交请愿书时,其中的每份文件都必须附有传阅人的宣誓书,以确认签名是真实的。区秘书随后会将这些签名与选民登记记录进行核对,以确保有足够数量的有效签名。如果请愿书有足够的有效签名,秘书会签字并将其提交给董事会。

Section § 264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董事会认为一个城市的并入有助于公共交通设施,它将为该并入制定条款。这些条款必须包含在并入协议中,并且可以引用其他条款中提到的具体规定。

如果董事会认定,根据第 (26404) 条提出请愿的城市并入,将有助于该区公共交通设施的购置或运营,或对该区有利,则董事会还应确定进行并入的条款和条件。并入的条款和条件应体现在并入协议中。该并入协议可(除其他事项外)规定第 (26402) 条和第 (26403) 条中列出的任何或所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