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84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区域借款、承担债务并发行债券。如果区域想承担超出其一年通常收入的债务,需要获得三分之二选民的批准。但是,如果债务在已批准债券的限额内且用于其预期目的,则无需再次投票。任何未动用或未售出的债券都将计入区域的年度收入。

区域可以借款并承担债务,并可以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除非经就承担该债务的提案进行投票的选民以三分之二的票数批准,否则不得承担超出区域普通年度收入和收益的债务;但对于在任何先前授权的债券发行目的范围内且不超过其可用金额的任何债务,则无需选民再次投票,且就此类债务而言,区域金库中任何未动用的债券收益,或任何未售出债券的面值,应被视为区域普通年度收入和收益的一部分。

Section § 258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在财政年度初期,在税收收入到账之前借款以支付开支。借款限额为区域应税财产每100美元的五美分。区域可以发行年利率最高为6%的票据,并用当年税款征收所得支付。借款必须在两年内偿还。这些票据的发行程序遵循特定的政府法典规定。

区域可以借款,用于支付在财政年度开始之后、但在区域收到该财政年度税款征收所得款项之前合法产生的区域费用,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区域内应税财产每一百美元 ($100) 评估价值的五美分 ($0.05),并可通过票据证明此类借款,票据年利率不得超过六 (6) 百分之。这些票据应从当时当前财政年度的税款征收中支付,该征收应包含足以支付票据本金和利息的款项。上述票据的形式及其发行和销售的相关程序,应受《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四节第七条 (从第 53820 节开始) 所载适用规定的管辖。上述票据的到期日不得超过两 (2) 年。

Section § 258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一个区不能为公共工程项目承担债务,其总额不得超过该区内所有财产总评估价值的20%。这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Section § 258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公共交通设施在至少三年内赚取了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其运营成本并偿还其债券债务,那么这笔债务就不计入任何债务限额的计算。

Section § 258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接受来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下属机构的财政帮助,例如捐款或贷款,用于公共交通设施。区域可以与这些实体合作并签订协议,遵循任何支持此类援助的现有或未来法律。这包括为建设、维护和运营公共交通系统提供资金。区域根据这些条款承担的任何债务都必须被视为可转让票据,这意味着它们可以被出售或转让。

区域可以接受来自美国、本州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捐款或贷款,用于资助公共交通设施的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且不受本分部任何其他要求批准债务的条款限制。区域可以与美国、本州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合作,以及接受其合作,以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此类公共交通设施,并为其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提供资金,所有这些均应符合国会或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构此前已通过或此后可能通过的任何立法,根据该立法,美国或本州可以为任何此类公共交通设施的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或为其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提供资金提供援助、协助和合作。区域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利用现行或此后颁布的任何联邦或州立法下的此类援助、协助和合作。根据本条发行的任何债务凭证均应构成可转让票据。

Section § 2584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区域购买或租赁公共交通设备,例如汽车、巴士和无轨电车。它可以采用与私营公共交通公司类似的常见商业方式来为这些购买或租赁提供资金。

这些协议的资金应来自区域通过公共交通服务获得的收入,或来自特定的赠款和贷款。付款可以分期进行,并且设备只有在区域完全付清相关财务协议后才正式归其所有。

区域可购买车辆、无轨电车和汽车等设备以及滚动设备,并可签订协议、租赁合同和设备信托凭证,采用从事公共交通业务的私营公司通常使用的形式,以实现滚动设备的购买和租赁,并可根据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处置设备信托凭证。区域根据本节规定的协议、租赁合同和设备信托凭证所需支付的所有款项,应仅从公共交通设施产生的收入或收益以及根据第25844节规定获得的赠款和贷款中支付。设备购买款或设备租赁费可分期支付,且延期分期付款可通过设备信托凭证证明,该凭证仅从本节规定的收入或收益中支付,且设备的所有权在设备信托凭证付清之前不归属于区域。

Section § 258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卖方或出租方将滚动设备(如火车或公共汽车)出售或租赁给加州的一家银行或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这样做是为了确保设备信托凭证的安全。受托人随后可以将设备交付给区域官员,这些官员也可以签署购买或租赁协议来使用这些设备。

购买或租赁协议可指示卖方或出租人将滚动设备出售并转让或租赁给一家经正式授权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的银行或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保障设备信托凭证的利益和安全,并可指示受托人将滚动设备交付给区域的一名或多名指定官员,并可授权该区域同时签署并交付一份分期购买协议或一份设备租赁协议给该区域。

Section § 2584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与公共交通系统相关的协议和租赁需要像契据一样进行正式确认。它们必须由区通过决议授权,并应包含必要的条款,以确保使用来自公共交通系统的收入来支付设备信托凭证。

Section § 258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协议、租赁和设备信托凭证都不得与担保本区债券、票据或凭证支付的任何信托协议中规定的条款相抵触。简单来说,所有内容都必须与信托协议中的规定保持一致,不得冲突。

Section § 258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协议或租赁的签署副本必须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州的州务卿。每次提交需支付一美元 ($1) 的费用,并作为对未来债权人或购买者关于该协议的通知。此外,涉及这些协议的每辆车都必须在两侧清晰地标明所有者或出租人的名称,并附上“所有者兼出租人”或“所有者兼出售人”字样,以表明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