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权力与职能债务
Section § 25841
本节允许区域借款、承担债务并发行债券。如果区域想承担超出其一年通常收入的债务,需要获得三分之二选民的批准。但是,如果债务在已批准债券的限额内且用于其预期目的,则无需再次投票。任何未动用或未售出的债券都将计入区域的年度收入。
Section § 25841.5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在财政年度初期,在税收收入到账之前借款以支付开支。借款限额为区域应税财产每100美元的五美分。区域可以发行年利率最高为6%的票据,并用当年税款征收所得支付。借款必须在两年内偿还。这些票据的发行程序遵循特定的政府法典规定。
Section § 25843
Section § 25844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接受来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下属机构的财政帮助,例如捐款或贷款,用于公共交通设施。区域可以与这些实体合作并签订协议,遵循任何支持此类援助的现有或未来法律。这包括为建设、维护和运营公共交通系统提供资金。区域根据这些条款承担的任何债务都必须被视为可转让票据,这意味着它们可以被出售或转让。
Section § 25845
本节允许区域购买或租赁公共交通设备,例如汽车、巴士和无轨电车。它可以采用与私营公共交通公司类似的常见商业方式来为这些购买或租赁提供资金。
这些协议的资金应来自区域通过公共交通服务获得的收入,或来自特定的赠款和贷款。付款可以分期进行,并且设备只有在区域完全付清相关财务协议后才正式归其所有。
Section § 25846
这项法律允许卖方或出租方将滚动设备(如火车或公共汽车)出售或租赁给加州的一家银行或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这样做是为了确保设备信托凭证的安全。受托人随后可以将设备交付给区域官员,这些官员也可以签署购买或租赁协议来使用这些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