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筹集资金的替代程序,根据本部分设立的区域有权依照1941年收入债券法(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54300节起)第六章)规定的方式发行债券,该法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根据本部分设立的区域,债券可由区域将要收购或建设的任何设施或企业的收入支付。
债券收益债券
Section § 2635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这些债券的偿还资金来自该区域计划购买或建设的任何设施或项目所产生的收入。必须按照1941年收入债券法中规定的规则进行。
区域资金 债券发行 设施收入
Section § 26352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部分设立的区被视为1941年收入债券法下的地方机构,这使其能够发行收入债券。法律中的“企业”一词包括公共交通设施及其改进。区可以为其被授权购置、建造或改进的任何设施发行收入债券。区可以使用本法律中提供的不同方法来发行债券,并且可以在需要时同时处理多个债券发行程序。
根据本部分设立的区是1941年收入债券法(《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6章(自第54300条起))含义内的地方机构。1941年收入债券法中使用的“企业”一词,为本部分的所有目的,应包括公共交通设施及其任何及所有部分,以及其所有增建、扩建和改进,以及根据本部分授权区可购置、建造或完成的所有其他设施。区可根据1941年收入债券法发行收入债券,用于区被授权购置、建造或完成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设施或企业,或者,可根据1941年收入债券法发行收入债券,用于购置、建造和完成任何一项此类设施。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区利用或使用本部分中为发行任何类型或性质的债券而提供的任何程序,以用于本部分授权的任何设施或工程,并且所有程序可以同时进行,或者,由董事会决定以其他方式进行。
地方机构 1941年收入债券法 公共交通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