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违反第101356条和第101357条规定的前提下,董事会应为该区的官员和雇员提供退休福利。
金帝国交通区退休
Section § 101356
区域的董事会为其官员和雇员提供两种退休福利计划选择。他们可以选择加入根据1937年《县雇员退休法》或《公共雇员退休法》设立的退休制度,或者根据美国国税局法规设立一项符合税收规定的计划。对于属于工会的雇员,任何退休计划都必须符合工会与区域之间现有的集体谈判协议。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56(a) 董事会应酌情选择以下计划之一,以向区域的官员和雇员提供退休福利: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56(a)(1) 通过与根据1937年《县雇员退休法》或《公共雇员退休法》维持的退休制度签订合同。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56(a)(2) 通过根据经修订的1954年《国内税收法》第401(a)条和第501(a)条采纳一项合格计划和免税信托。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56(b) 任何涵盖由劳工组织代表的区域雇员的退休制度的采纳、条款和条件,应根据该劳工组织与该区域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执行。
退休福利 区域官员 区域雇员
Section § 101357
本法律条款涉及雇员的退休制度。它规定董事会负责决定哪些官员和雇员可以加入退休制度。但是,这些决定必须遵守董事会选择的退休计划的规定,并尊重与工会的任何协议。
此外,它规定区和工会都拥有平等的发言权,以决定由工会代表的雇员的退休制度如何运作。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57(a) 董事会应确定并分类有资格参加退休制度的官员和雇员。但是,董事会的任何行动应受限于董事会根据第101356条(a)款选择的退休制度或计划的条款和规定,并且,对于由劳工组织代表的区雇员而言,应受劳工组织与区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的约束。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57(b) 区和代表区内谈判单位雇员的劳工组织在退休制度的管理中应享有平等的代表权。
退休制度资格 董事会权力 集体谈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