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帝国交通区劳动条款
Section § 101340
本节赋予雇员组织工会、加入或协助这些工会,并通过选定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此外,它强调区域必须保持中立,不对任何特定工会表现出偏袒。
Section § 101341
这项法律规定了区内雇员如何通过劳工组织进行集体谈判。如果一个单位的大多数雇员希望有代表,并且确认该劳工组织确实代表他们,区方就必须签订一份正式协议,约定他们的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
如果出现分歧且无法通过谈判解决,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来裁决。该委员会由区方和劳工组织的代表组成,如果委员会无法就第五名成员达成一致,则从调解服务机构提供的名单中选出最终仲裁员。
委员会多数成员的决定是最终的。双方平均分担仲裁费用,但各自承担其他费用。
Section § 101342
如果董事会和员工代表在争议中无法就仲裁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通知州调解服务机构。该机构将检查争议是否可以由他们解决,并确定当前的问题。他们的调查结果将报告给州长,州长必须在 (10) 天内任命一个三人委员会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必须在 (30) 天内向州长提交报告。
在委员会报告提交后的 (30) 天内,除非双方同意,否则任何一方都不能改变导致争议的任何条件。在此期间,他们必须继续向公众提供服务。
Section § 101343
Section § 10134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解决关于工会代表权以及雇员单位适当性的争议。如果对劳工组织是否真正代表了大多数工人,或者某个团体是否适合进行谈判存在不确定性,州调解服务机构就会介入。他们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决定哪个团体适合集体谈判,并以联邦劳动法作为指导。
之后,该机构会组织一次选举来确认代表权,并认证结果。一旦获得认证,这项决定在一年内不能被质疑,或者直到谈判协议结束,以较晚者为准。然而,此类协议不会阻止代表权程序超过两年。
Section § 101345
如果一个区(域)从公用事业公司接管现有设施,无论是通过购买还是征用,他们都必须遵守现有的劳动合同。直接与被接管设施相关的员工应在区(域)内获得类似的工作,无需通过任何考试,并保留他们之前享有的所有福利,如病假、工龄和养老金。员工还将保留其退休或其他福利制度的权利。他们的工资、工龄、养老金、年假或其他福利不应因接管而减少。区(域)可以选择将这些福利提供给不受基本员工保护的高级员工。
Section § 101346
这项法律规定,区域在对公共交通系统进行更改(例如购买、出售、租赁或合并)时,必须首先确保受影响的员工得到妥善安置。这种安置,包括其条款和条件,必须通过集体谈判来讨论和达成一致。集体谈判是代表们协商雇佣条件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