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340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雇员组织工会、加入或协助这些工会,并通过选定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此外,它强调区域必须保持中立,不对任何特定工会表现出偏袒。

雇员有权进行自我组织,组建、加入或协助劳工组织,通过其自行选择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并从事其他协同活动,以实现集体谈判或其他互助或保护的目的。兹声明,区域不得对某一工会表示任何偏好,这符合公共利益。

Section § 1013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区内雇员如何通过劳工组织进行集体谈判。如果一个单位的大多数雇员希望有代表,并且确认该劳工组织确实代表他们,区方就必须签订一份正式协议,约定他们的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

如果出现分歧且无法通过谈判解决,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来裁决。该委员会由区方和劳工组织的代表组成,如果委员会无法就第五名成员达成一致,则从调解服务机构提供的名单中选出最终仲裁员。

委员会多数成员的决定是最终的。双方平均分担仲裁费用,但各自承担其他费用。

当区内适合集体谈判的单位中大多数雇员表示希望由某个劳工组织代表时,区方在根据第 (101344) 条规定确定该劳工组织代表该适当单位的雇员后,应与雇员的授权代表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资、薪金、工时和工作条件。如果发生关于工资、薪金、工时或工作条件的争议,且该争议未能通过区方与劳工组织之间的真诚谈判解决,区方和劳工组织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多数成员的裁决,且仲裁委员会多数成员的裁决应为最终裁决。
仲裁委员会应由两名区方代表和两名劳工组织代表组成,他们应努力就第五名成员的选择达成一致。如果他们无法达成一致,应从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处获取五名具有劳动仲裁经验的人员名单。劳工组织和区方应轮流从所提供的名单中划去一个名字,在劳工组织和区方划去四个名字后,剩下的名字应被指定为仲裁员。劳工组织和区方应通过抽签决定谁先从名单中划去名字。仲裁委员会多数成员的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双方平均承担。各方应承担各自的费用。

Section § 101342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会和员工代表在争议中无法就仲裁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通知州调解服务机构。该机构将检查争议是否可以由他们解决,并确定当前的问题。他们的调查结果将报告给州长,州长必须在 (10) 天内任命一个三人委员会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必须在 (30) 天内向州长提交报告。

在委员会报告提交后的 (30) 天内,除非双方同意,否则任何一方都不能改变导致争议的任何条件。在此期间,他们必须继续向公众提供服务。

如果董事会和雇员代表不同意按照第 (101341) 条的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州调解服务机构,告知存在争议且未达成仲裁协议。州调解服务机构应确定争议是否可由当事方解决,如果不能,则确定争议所涉及的问题。经此确定后,州调解服务机构应将其调查结果认证并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州长应在收到认证后 (10) 天内任命一个由三人组成的事实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立即召开会议,调查并研究争议所涉问题。委员会应在其成立之日起 (30) 天内向州长报告。
在该委员会成立后以及该委员会向州长提交报告后的 (30) 天内,争议各方不得对引起争议的条件进行任何改变,除非经双方共同同意,并且应继续向公众提供服务。

Section § 1013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禁止与工会团体签订合同或协议,如果这些团体基于《政府法典》中定义的某些受保护特征歧视雇员。这些特征可能包括种族、性别或其他个人属性。但是,工会组织可以拒绝任何支持通过暴力推翻政府的人成为会员。 此外,区域在就业决策中不得基于相同的受保护特征进行歧视,同样,除非《政府法典》另有规定。

Section § 10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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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解决关于工会代表权以及雇员单位适当性的争议。如果对劳工组织是否真正代表了大多数工人,或者某个团体是否适合进行谈判存在不确定性,州调解服务机构就会介入。他们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决定哪个团体适合集体谈判,并以联邦劳动法作为指导。

之后,该机构会组织一次选举来确认代表权,并认证结果。一旦获得认证,这项决定在一年内不能被质疑,或者直到谈判协议结束,以较晚者为准。然而,此类协议不会阻止代表权程序超过两年。

如果劳工组织是否代表多数雇员,或拟议单位是否适当存在疑问,此类事项应提交给州调解服务机构处理。州调解服务机构应在向所有相关方发出适当通知后,及时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随即确定适合集体谈判目的的单位。在作出此项决定以及制定管理请愿书和听证会与选举行为的规则和条例时,州调解服务机构应以根据《1947年劳资关系法》(经现行修订)制定的相关联邦法律和行政惯例为指导。
州调解服务机构应安排选举以确定代表权问题,并向各方认证结果。任何劳工组织代表或为任何集体谈判单位中的雇员行事的认证,不得因该集体谈判单位内存在新的实质性代表权问题而受到质疑,直至认证之日起一年期满或任何集体谈判协议期满,以较晚者为准。但是,任何集体谈判协议均不得被解释为在超过两年期限内阻碍代表权程序。

Section § 10134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域)从公用事业公司接管现有设施,无论是通过购买还是征用,他们都必须遵守现有的劳动合同。直接与被接管设施相关的员工应在区(域)内获得类似的工作,无需通过任何考试,并保留他们之前享有的所有福利,如病假、工龄和养老金。员工还将保留其退休或其他福利制度的权利。他们的工资、工龄、养老金、年假或其他福利不应因接管而减少。区(域)可以选择将这些福利提供给不受基本员工保护的高级员工。

只要区(域)从公共或私人拥有的公用事业公司收购现有设施,无论是通过征用权程序还是其他方式,该区(域)应承担并遵守所有现有劳动合同。在设施运营所需的范围内,该被收购公用事业公司的所有职责与所收购设施相关的员工,应在区(域)内被任命到同等职位,无需考试,并享有本部分的全部权利和福利。这些员工应根据被收购公用事业公司的记录和劳动协议,获得病假、工龄、年假和养老金积分。该公用事业公司设立的任何养老金或退休制度或其他福利的成员和受益人,应继续享有与该已设立制度相关的权利、特权、福利、义务和地位。任何被收购公用事业公司的员工不得因收购而使其工资、工龄、养老金、年假或其他福利受到任何损害。
区(域)可将本节的福利延伸至被收购公用事业公司的高级职员或管理人员。

Section § 1013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域在对公共交通系统进行更改(例如购买、出售、租赁或合并)时,必须首先确保受影响的员工得到妥善安置。这种安置,包括其条款和条件,必须通过集体谈判来讨论和达成一致。集体谈判是代表们协商雇佣条件的过程。

区域不得通过购买、租赁、征用或其他方式收购任何现有系统或其任何部分,也不得处置或租赁任何公共交通系统或其任何部分,也不得合并、整合或协调任何公共交通系统或其任何部分,或减少或限制任何现有系统或其自身系统的线路或服务,或终止任何租赁安排或管理合同,除非其已首先为任何可能被取代的员工做出充分安排。此类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应是集体谈判的适当议题。

Section § 10134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区域的雇员在同意后,可以从他们的工资中扣除特定款项。这些扣款可以用于:根据集体谈判协议支付工会会费;向健康、福利或退休计划缴费;以及私人雇主可能允许的任何其他扣款。

Section § 1013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域必须与经认可的工会组织进行善意谈判。他们需要签署一份正式协议,涵盖员工的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法律要求区域全面遵守这些协议,并确保其谈判义务包括私营部门谈判中通常讨论的任何议题,甚至是具有追溯效力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