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董事会如何发行和出售债券。债券必须以不低于其面值的价格出售,整个过程由董事会管理。在出售任何债券之前,董事会必须通过发布两次公告来邀请密封投标。如果收到好的投标,他们会卖给出价最高且负责任的投标人。如果没有收到好的投标,他们可以拒绝所有投标,然后要么重新邀请投标,要么私下出售债券。

债券可以不低于其面值发行和出售,但其他方面由董事会决定。在出售任何债券或其任何部分之前,董事会应以其可能规定的方式发出邀请密封投标的通知。该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篇第7部第1章第4条(第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060) 节起)的规定至少发布两次。如果收到满意的投标,待售债券应授予出价最高的负责任投标人。如果没有收到投标,或者如果董事会确定收到的投标在价格或投标人的责任方面不令人满意,董事会可以拒绝所有收到的投标(如果有的话),并再次发出邀请投标通知,或通过私人出售方式出售债券。

Section § 10131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处理债券销售所得的资金。债券销售中产生的任何额外资金,即溢价和利息,必须用于偿还借款本金和债券利息。债券销售的剩余资金应存入适当的基金,用于债券旨在支持的特定项目。如果项目完成后仍有剩余资金,应将其用于偿还债券。一旦所有债券债务结清,任何剩余资金将转入该区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101312

Explanation

董事会可以不立即征税来支付债券利息,而是计划在债券发行总额中包含足够的资金,以支付项目购置、建设或完工期间最长五年的利息费用。

董事会可以,在估算通过债券筹集所需资金的金额时,代替立即征税以支付根据本章产生的任何债券债务的利息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包括一笔足以支付所有债券或其中一部分在购置、建设或完工期间的利息的款项,但期限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