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23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的一个区可以投资任何盈余资金(包括偿债基金中的资金)的方式。该区可以投资于其自身的债券、各种联邦证券(例如美国国库券和债券)、根据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案或国家住房法案发行的义务,以及依法可作为公共资金担保的州或地方政府债券。

该区可以将其金库中的任何盈余资金,包括任何偿债基金中的资金,投资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230(a) 其自身的债券。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230(b) 国库券、债务凭证、票据、美国债券,或任何其他由美国政府的充分信任和信用担保的债务凭证。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230(c) 根据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案或国家住房法案发行的义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230(d) 本州或本州内任何公共公司、市政公司、公共区或政治分区的国库券或债券,这些债券依法可作为公共资金存款的担保。

Section § 10123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投资于债券、国库券或类似债务。你可以在它们首次发行时直接购买,也可以在之后购买。

Section § 1012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出售其持有的债券、国库券或其他债务,并按照相关指南的规定,将所得款项再投资于新的债券、国库券或其他债务。

Section § 1012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地区购买并持有的任何债券、国库券或债务,都必须在合适的时机出售。出售这些资产所得的资金,必须用于该地区最初分配这些资金时的目的。

Section § 10123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总经理在董事会批准下,让州立或国家银行的信托部门,或符合资格的信托公司,处理本区的证券。这包括接收存款并确保其安全。该银行或信托公司必须拥有至少100万美元的实缴资本。他们会提供证券收据,但只负责按照总经理关于这些证券的指示行事。

一旦证券由银行或信托公司保管,在证券被取出之前,总经理和本区均不对此负责。银行或信托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总经理的书面指示,且总经理可以随时对这些证券发出指令。

经董事会同意,总经理可以: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234(a) 授权本州内任何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的信托部门,或本州内获准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作为其代理人,接收本区获得的任何证券的存款。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234(b) 将本区拥有的任何证券作为信托存款,存放并保管在本州内任何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的信托部门,或本州内获准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
所选银行或信托公司应拥有至少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实缴资本总额。总经理应向信托部门或信托公司索取证券收据,且在证券由总经理从信托部门或信托公司取出之前,总经理和本区均不对证券的保管和安全返还负责。任何作为本区代理人或保管人接收证券的信托部门或信托公司,应按照总经理的指示处置证券,且仅对严格遵守总经理向其发出的书面指示负责。所有此类证券始终受总经理的指令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