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洛杉矶县交通局诉里士满案 (1982), 31 Cal. 3d 197 中的判决,应适用于并管辖,且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莱德诉圣迭戈县案 (1991), 1 Cal. 4th 1 中的判决,不应适用于且不应管辖,任何对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有效性提出异议、质疑或否认的诉讼或程序,如果征收该税的条例是由交通机构通过并经多数选民在1991年12月19日之前批准的。
就本节而言,“交通机构”是指根据本法典规定组建并获授权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任何机构、管理局、区、委员会或其他公共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