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6.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收到交通区雇员的专属代表(该雇员所属的单位已根据本章选定专属代表)的通知后,雇主应从该雇员的工资和薪金中扣除本节授权的公平份额服务费金额,并将该金额支付给雇员组织。此后,作为继续雇佣的条件,该雇员将被要求要么加入被认可的雇员组织,要么支付公平份额服务费。该费用金额不得超过雇员组织成员应支付的会费,并应涵盖雇员组织作为专属谈判代表的谈判、合同管理以及与其职能相关的其他活动的成本。机构费用支付者有权根据委员会通过的规定,在提出请求后,获得其费用中未用于谈判、合同管理以及雇员组织作为专属谈判代表职能相关的其他活动部分的退款或费用减免。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6.1(b) 本节规定的费用所涵盖的成本可包括但不限于旨在促进集体谈判和合同管理的游说活动的成本,或为被代表的雇员争取在工资、工时和其他雇佣条件方面的优势,这些优势是除了通过与雇主会谈和谈判所获得的优势之外的。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6.1(c)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6.1(c)(a)款所述的安排应保持有效,除非根据(d)款予以撤销。雇主应保持中立,不得参与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选举,除非委员会要求其参与。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6.1(d)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6.1(d)(1) (a)款所述的安排可由受该安排约束的谈判单位中所有雇员的多数票撤销,如果投票请求得到一份请愿书的支持,该请愿书包含谈判单位中至少30%雇员的签名,且这些签名是在一年内获得的。在任何集体谈判协议的有效期内,不得进行超过一次投票。
(2)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6.1(d)(2) 如果根据第(1)项撤销了(a)款所述的安排,谈判单位中所有雇员的多数可请求恢复该安排。该请求应连同包含谈判单位中至少30%雇员签名的请愿书一并提交给委员会。投票应在工作场所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且不得早于本款项下安排撤销后一年进行。
(3)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6.1(d)(3) 如果委员会确定已收集到适当数量的签名,它应按照本款规定的方式进行撤销或恢复的投票。
(4)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6.1(d)(4) 根据本款进行选举以恢复组织安全安排的费用应由请愿方承担,撤销该安排的选举费用应由委员会承担。
(e)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6.1(e) 被认可的雇员组织应赔偿并使交通区雇主免受因任何与交通区遵守本节规定相关的法院或行政诉讼而产生的任何合理律师费、法律费用以及和解或判决责任。被认可的雇员组织应拥有专属权利,决定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是否应妥协、抵制、辩护、审理或上诉。本赔偿和免责义务不适用于交通区雇员的专属代表针对交通区雇主提起的与遵守本节规定相关的诉讼。
(f)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6.1(f) 交通区雇员的雇主应向雇员的专属代表提供谈判单位中每位成员的家庭住址,无论该雇员何时开始受雇,以便专属代表能够遵守美国最高法院在芝加哥教师工会诉哈德逊案 (1986) 475 U.S. 292 中规定的通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