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7(a) 雇主和专属代表签订书面谅解备忘录后,可就根据谅解备忘录或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的争议的终局且具有约束力的仲裁程序达成一致。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7(b) 谅解备忘录的一方如因另一方未能、疏忽或拒绝依照备忘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而受损,受损方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九编(自第1280条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命令仲裁依照谅解备忘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7(c) 依照本条作出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并可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九编(自第1280条起)强制执行。
(d)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7(d) 委员会应在雇主和雇员组织共同请求时,向其提交仲裁员名单。本款规定不应妨碍双方共同同意选择仲裁员的其他方式。委员会还应在双方共同请求时,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并裁决权利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