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a) “仲裁”是指一种解决权利争议的方法,争议各方必须接受第三方的裁决。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b) “委员会”是指根据《教育法典》第3541条设立的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c) “经认证的组织”是指经委员会认证为公共交通区雇员在适当单位的专属代表的雇员组织,该认证是在根据第5条(自第99564条起)进行的程序之后获得的。
(d)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d) “保密雇员”是指任何被要求就协商会议制定或提出管理层立场,或其职责通常需要接触对制定这些管理层立场有重大贡献的保密信息的雇员。
(e)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e) “雇员”或“交通区雇员”是指任何公共交通区雇主的所有主管雇员,但保密雇员除外。
(f)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f)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f)(1) “雇员组织”是指公共交通区雇员参与的任何类型的组织,其目的(全部或部分)是与公共交通区雇主就申诉、劳资纠纷、工资、工时以及雇员的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进行协商。
(2)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f)(2) “雇员组织”还应包括任何经雇员组织授权代表其行事的人。
(g)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g)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g)(1) “雇主”或“交通区雇主”是指公共交通区的管理委员会,包括任何作为雇主代理人行事的人。
(2)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g)(2) “雇主”或“交通区雇主”还应包括由洛杉矶县都会交通局设立的公共交通服务公司,包括任何作为雇主代理人行事的人。
(3)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g)(3) “雇主”或“交通区雇主”还应包括根据第130051.11条(a)款第(2)项设立的任何组织单位,包括任何作为雇主代理人行事的人。
(4)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g)(4) “雇主”或“交通区雇主”还应包括根据第130051.12条(a)款第(8)项设立的任何交通区,包括任何作为雇主代理人行事的人。
(h)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h) “雇主代表”是指任何被授权代表雇主行事的人。
(i)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i) “专属代表”是指任何被认可或经认证的雇员组织或其授权代表其行事的人。
(j)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j) “僵局”是指各方在协商会议中已达到一个点,其立场分歧如此之大,以至于进一步的会议将是徒劳的。
(k)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k) “管理层雇员”是指对公共交通区的政策和计划的制定或管理负有重要责任的任何雇员。
(l)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l) “协商会议”是指公共交通区雇主与公共交通区雇员的专属代表之间履行相互义务,即在合理时间会面并就代表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真诚协商,并努力就代表范围内的事务达成协议。该过程应包括解决僵局的充足时间。如果公共交通区雇主代表与专属代表之间达成协议,他们应共同准备一份书面谅解备忘录,并提交给交通区雇主批准。然而,这些义务不应强迫任何一方同意任何提议或要求做出让步。
(m)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m) “人”是指一个或多个个人、组织、协会、公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机构或其代表。
(n)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n) “被认可的组织”是指经雇主认可为在适当单位中雇员的专属代表的雇员组织,该认可根据第5条(自第99564条起)进行。
(o)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o) “主管雇员”是指公共交通区的任何雇员,无论其职位描述如何,只要其为了雇主的利益而拥有雇佣、调动、停职、解雇、召回、晋升、开除、指派、奖励或惩戒其他雇员的权力,或负责分配工作和指导他们,或处理他们的申诉,或有效推荐此类行动,并且在履行这些职能时,行使该权力并非仅仅是例行或文书性质,而是需要运用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