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95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公共交通区与其雇员之间良好关系的重要性。它指出,与州内其他公共部门雇员不同,交通区雇员没有一套全州统一的劳资关系规则。该法律建议扩大现有劳动法的范围,以涵盖这些雇员,确保他们享有集体谈判等权利。目标是营造一个协作环境,让雇员在工作条件方面拥有发言权,从而支持交通区内的顺利运营。该法律还旨在建立明确的讨论和解决争议的程序,同时禁止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a) 本州人民对公共交通区与其雇员之间和谐合作的劳资关系发展具有根本利益。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b) 公共交通区不受共同的全州性法定方案或对雇主-雇员关系行为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构的约束。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c) 本州其他公共部门雇员已通过采纳《迈耶斯-米利亚斯-布朗法案》(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10章(第3500条起))、《拉尔夫·C·迪尔斯法案》(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10.3章(第3512条起))、《教育雇佣关系法案》(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10.7章(第3540条起))和《高等教育雇主-雇员关系法案》(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12章(第3560条起))获得了集体谈判的机会,并且扩大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的管辖权以涵盖公共交通区的雇员将是有利和可取的。
(d)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d) 本州人民和公共交通区雇主各自对维护和促进本州人民赋予的职责具有根本利益。每个公共交通区雇主与其雇员之间和谐的关系对于实现这一目标是必要的。
(e)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e) 本章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与其管理层雇员之间的关系可以确保每个交通区根据法规获得的职责和权力在一个允许雇员充分参与决定影响他们的雇佣条件的环境中得以履行。本章旨在通过提供一个统一的基础,承认这些交通区雇员享有充分的结社自由、自主组织以及指定自己选择的代表的权利,以便在与雇主的雇佣关系中进行代表,并选择一个雇员组织作为其独家代表进行会谈和协商,从而实现这一目的。
(f)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f) 本章的进一步目的是提供有序且明确的会谈和协商程序以及僵局解决程序,并界定和禁止某些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做法。

Section § 99560.1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定义了加州公共交通区雇佣相关的几个术语。

“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双方都接受第三方的决定。“委员会”指的是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经认证的组织”是经该委员会认可的、代表交通雇员的主要雇员团体。

“保密雇员”是指处理管理策略、需要接触敏感信息的雇员。“交通区雇员”通常指除保密人员以外的任何主管人员。“雇员组织”是与交通区就雇佣问题(包括劳资纠纷和工作条件)进行谈判的团体。“交通区雇主”包括各种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及其代理人。

法律将“雇主代表”定义为被授权代表雇主行事的人,而“专属代表”则是代表雇员行事的被认可团体。“僵局”是指谈判陷入停滞,使进一步的讨论变得毫无意义。“管理层雇员”协助制定或管理交通区的政策。

“协商会议”是指双方真诚讨论和谈判工作条件的义务。“人”一词涵盖了参与这些讨论的个人和各种组织。“被认可的组织”是雇主承认的、作为主要代表的雇员团体。最后,“主管雇员”是指对某些工作场所行为(如招聘和解雇)拥有权力的雇员,但其职责必须涉及独立判断,而非仅仅是文书工作。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a) “仲裁”是指一种解决权利争议的方法,争议各方必须接受第三方的裁决。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b) “委员会”是指根据《教育法典》第3541条设立的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c) “经认证的组织”是指经委员会认证为公共交通区雇员在适当单位的专属代表的雇员组织,该认证是在根据第5条(自第99564条起)进行的程序之后获得的。
(d)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d) “保密雇员”是指任何被要求就协商会议制定或提出管理层立场,或其职责通常需要接触对制定这些管理层立场有重大贡献的保密信息的雇员。
(e)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e) “雇员”或“交通区雇员”是指任何公共交通区雇主的所有主管雇员,但保密雇员除外。
(f)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f)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f)(1) “雇员组织”是指公共交通区雇员参与的任何类型的组织,其目的(全部或部分)是与公共交通区雇主就申诉、劳资纠纷、工资、工时以及雇员的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进行协商。
(2)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f)(2) “雇员组织”还应包括任何经雇员组织授权代表其行事的人。
(g)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g)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g)(1) “雇主”或“交通区雇主”是指公共交通区的管理委员会,包括任何作为雇主代理人行事的人。
(2)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g)(2) “雇主”或“交通区雇主”还应包括由洛杉矶县都会交通局设立的公共交通服务公司,包括任何作为雇主代理人行事的人。
(3)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g)(3) “雇主”或“交通区雇主”还应包括根据第130051.11条(a)款第(2)项设立的任何组织单位,包括任何作为雇主代理人行事的人。
(4)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g)(4) “雇主”或“交通区雇主”还应包括根据第130051.12条(a)款第(8)项设立的任何交通区,包括任何作为雇主代理人行事的人。
(h)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h) “雇主代表”是指任何被授权代表雇主行事的人。
(i)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i) “专属代表”是指任何被认可或经认证的雇员组织或其授权代表其行事的人。
(j)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j) “僵局”是指各方在协商会议中已达到一个点,其立场分歧如此之大,以至于进一步的会议将是徒劳的。
(k)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k) “管理层雇员”是指对公共交通区的政策和计划的制定或管理负有重要责任的任何雇员。
(l)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l) “协商会议”是指公共交通区雇主与公共交通区雇员的专属代表之间履行相互义务,即在合理时间会面并就代表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真诚协商,并努力就代表范围内的事务达成协议。该过程应包括解决僵局的充足时间。如果公共交通区雇主代表与专属代表之间达成协议,他们应共同准备一份书面谅解备忘录,并提交给交通区雇主批准。然而,这些义务不应强迫任何一方同意任何提议或要求做出让步。
(m)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m) “人”是指一个或多个个人、组织、协会、公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机构或其代表。
(n)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n) “被认可的组织”是指经雇主认可为在适当单位中雇员的专属代表的雇员组织,该认可根据第5条(自第99564条起)进行。
(o)CA 公用事业 Code § 99560.1(o) “主管雇员”是指公共交通区的任何雇员,无论其职位描述如何,只要其为了雇主的利益而拥有雇佣、调动、停职、解雇、召回、晋升、开除、指派、奖励或惩戒其他雇员的权力,或负责分配工作和指导他们,或处理他们的申诉,或有效推荐此类行动,并且在履行这些职能时,行使该权力并非仅仅是例行或文书性质,而是需要运用独立判断。

Section § 9956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其名称为《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公共交通雇主-雇员关系法案》。它本质上是关于洛杉矶县公共交通领域内雇主和雇员如何互动的一套规则的名称。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称为《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公共交通雇主-雇员关系法案》。

Section § 99560.3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专门针对在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工作的监督员工。它不适用于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