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发展运营商之间的关系
Section § 99280
本法律规定了市营运商(即地方公共交通服务机构)如何增加或扩展公交或火车线路。它们不能在不遵循特定步骤的情况下超出其指定服务区域。首先,它们必须提前60天通知交通区的管理机构。如果交通区管理机构不打算自行处理新线路,它们会允许市营运商继续进行。但如果管理机构希望运营新线路,它们必须在60天内启动。如果交通区管理机构后来决定停止一条它们接管的线路,它们必须提前60天通知原运营方。之后,原运营方可以选择恢复该线路。
市营运商还必须提交一份经认证的线路图,显示截至1971年3月1日已有的线路。此外,新线路或延长线路不得与交通区现有线路竞争,并且在设立前需要提前60天通知。
Section § 99281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区在市政运营商区域之外设立或延长公交或火车线路,只要它们不从现有市政服务中分流客户,除非是在保留区域之外。然而,对于市政运营商设定的保留服务区域之外的线路,即使与市政服务竞争,交通区仍然可以运营服务。
此外,除非某些机构另有规定,交通区拥有使用可用资金的专属权利,可以建设和运营一个独立的大众捷运系统,即使它与市政服务竞争。
Section § 99282
Section § 99282.5
Section § 99283
Section § 99284
如果交通区或市政运营方违反本条中的任何规定,或违反其关于公共交通服务的协议,他们将失去提出公共交通索赔的权利。交通规划机构将不会批准他们的任何待决索赔,直到违规行为得到解决。
Section § 9928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交通委员会,包括洛杉矶县的委员会,必须向交通规划机构提交资金申请以供批准。交通规划机构只能批准那些旨在建立协调一致的公共交通系统且避免不必要重复的申请。
洛杉矶县都会交通管理局(Metro)应考虑票务收入和服务里程等多种因素,同时确保某些运营商获得的资金不低于往年。
修改公交服务资金分配公式需要四分之三的投票,而接纳新运营商或修改标准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所有运营商的资本项目都应平等考虑以获得区域资金,且地方机构的现有资金不应受到影响。
此外,安全资金的具体分配是根据运营商服务的乘客数量来确定的,未使用的资金可以由Metro重新分配。总的来说,本节确保资金分配保持一致和公平,强调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提供。
Section § 99285.1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计算因罢工(1975年8月1日之前)、民事骚乱或自然灾害而损失运营天数的公共交通运营商的服务里程。它指出,运营商的服务里程应通过将实际里程乘以如果这些事件没有发生本应运营的天数,然后除以实际运营的天数来调整。
Section § 99285.2
Section § 99286
Section § 99287
这项法律允许旧金山湾区捷运区(BART)在其现有区域内外规划、建设和运营其交通系统。如果BART计划扩展到尚未获得其服务的新县,该县的资金可用于支付将服务扩展到该县的费用。
此外,如果BART计划扩展到与BART现有区域接壤且拥有其他县主要交通设施的邻近县,只要这些资金不需要用于其他已批准的交通索赔,大都会交通委员会可以决定将该县地方交通基金中的资金保留最多五年。
Section § 99288
本节允许市、县或交通区与运营商签订合同以提供公共交通服务,但与市政运营商签订此类合同需要获得该区管理机构的批准。运营商可以在其自身的索赔中,包含市或县的索赔,包括管理合同的费用。然而,此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此外,经部门批准,交通区可以为其区域外提供的服务索赔按比例的金额,即使尚未正式签订合同。
Section § 99289
本法律适用于未从附近交通区获得足够公共交通服务的市或县。它们只能将分配给它们的资金用于与服务提供商签订公共交通服务合同。但是,如果由于成本原因与运营方签订合同不可行,这些市或县可以转而使用这些资金来开发自己的公共交通系统,或者与自1972年7月1日起就提供类似服务的运营方合作。任何新系统或合同服务都必须与大都会交通委员会评估的区域交通计划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