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9220

Explanation

本法案声明,公共交通对于加州城市地区平衡的交通系统至关重要。维护和发展公共交通对于确保人员和货物的有效流动非常重要,同时也要考虑到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和经济条件有限人群的需求。

州政府承认,过度依赖汽车会导致污染和交通拥堵,影响整个区域。因此,公共交通系统需要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开放,以避免增加福利成本并支持人力资源。

本节解释说,即使并非每个纳税人都能直接从某个特定的交通系统受益,但全县范围内的协调公共交通方案将使整个社区受益。

最后,该法律允许各县提高销售税以资助地方交通。州机动车燃料销售和使用税的收入有助于支持这些地方交通基金,但资金必须用于提供交通服务的县。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20(a) 公共交通是平衡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以维护和发展,以确保州内城市地区人员和货物的有效和有序流动。由于公共交通系统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理想的做法是,此类系统的设计和运营应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服务的效率,以造福于全州的整体交通系统以及全州人民,包括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和经济条件有限的公民。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20(b) 促进、维持和发展公共交通系统是州政府关注的事项。过度依赖私人汽车出行已导致加州城市地区的空气污染和交通拥堵,且此类污染和拥堵并非局限于单一的建制区域,而是影响整个区域。此外,未设计成残疾人可使用的公共交通系统会增加福利成本并浪费人力资源。因此,立法机关选择通过各县在区域基础上处理因缺乏充足公共交通而导致的诸多问题,并由州政府根据与县政府签订的合同负责协调各项计划。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20(c) 尽管向某个特定的交通系统提供县级援助可能并非对县内每一位纳税人都有主要利益和益处,但提供一个整合协调的系统以满足整个县的公共交通需求将使全县受益。本章的宗旨是在有需要的县提供此类系统。
(d)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20(d) 《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三部第二章第11条(自第29530节起)授权设立的当地交通基金是通过征收州机动车燃料销售和使用税而得以实现的,这使得州税收得以减少而不会相应地损失收入。通过授权各县增加其销售和使用税,为这些县内的公共交通提供了额外的收入来源。地方交通基金的拨款申请人,仅有资格获得提供该交通服务的县的基金拨款。

Section § 99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改善和协调南加州,特别是洛杉矶地区的公共交通服务。它承认在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内,有多个市营公交系统提供重要的服务。法律规定,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LACMTA)负责建立一个统一的公共交通系统,并与其他机构协调,以避免重复建设并提升服务。市营公交系统和快速交通区可以申请交通服务资金,但1980年1月1日之后启动的新服务必须符合LACMTA设定的标准。此外,任何新的交通服务不得与现有的市营系统竞争,并应与南加州快速交通区改善服务的努力合作。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改善现有公共交通服务并鼓励区域公共交通协调。立法机构认识到,在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存在一种独特的事实情况,即多个市营公交系统在该区的运营区域内提供必要的本地交通服务,而该区是由立法机构设立以提供区域性协调公共交通服务的。在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内,如同洛杉矶县所有交通服务改善一样,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应是负责建立统一或官方协调的公共交通系统,作为城市区域综合规划发展一部分的政府实体。南加州快速交通区以及在该区管辖范围内运营公交系统的所涉市镇,均可根据本章向洛杉矶县地方交通基金提出索赔;但是,对于所涉市镇运营商在1980年1月1日之后设立不符合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为新服务发展所设标准的新的交通服务,任何获批的索赔均不得获准。立法机构的意图是,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在改善区域内交通服务的努力不应受到所涉市镇的多个市营公交系统在其保留服务区域之外扩张的阻碍。立法机构的政策是,为满足目前在运营公交系统的市镇之外的公共交通需求而设立的新服务,如果这些服务不与根据第99280条所涉市镇申请人的现有运营公交系统竞争或分流客源,则应由南加州快速交通区提供和控制,并与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在其作为区域内提供公共交通系统和设施的负责公共机构的角色中,进行全面合作和协调。

Section § 99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希望确保所有用于公共交通发展的资金都能得到充分利用,以改善公共交通。这些资金应该用于实体升级,以帮助公共交通车辆更好地运行,让乘客更舒适,并使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更便捷。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22(a) 符合本州利益的是,用于公共交通发展的可用资金应充分支出,以满足加利福尼亚州现有的公共交通需求。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22(b) 此类资金应支出用于实体改善,以改善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乘客的舒适度以及乘客从一种交通方式到另一种交通方式的换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