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第99232、99233和99301节的规定,橙县交通委员会可以指示交通规划机构,将橙县地方交通基金中为发展公共交通而保留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分配给橙县、县内各市、交通部、橙县公共交通区以及橙县交通委员会,用于橙县内的交通目的,具体由橙县交通委员会决定,包括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第1节的规定可由机动车燃油税资助的项目。委员会在决定资金用途时,应确保在可能的情况下,至少一半的资金分配给地方街道和道路项目。
交通发展杂项
Section § 99301.5
这项法律允许橙县交通委员会决定如何使用橙县交通基金产生的利息。这笔钱可以分配给橙县、县内各市、交通部以及当地公共交通组织,用于交通项目。其中至少一半的资金应专门用于地方街道和道路的改善。
橙县 交通基金利息 地方街道项目
Section § 99301.6
这项法律规定,橙县用于公共交通的资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只要还有资金剩余,就将根据第99301.5条的规定进行管理。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橙县交通委员会在橙县交通区的参与下,确定基金中用于交通发展的剩余资金量。一旦收到交通规划机构的指示,这笔利息将存入一个名为“橙县统一交通信托基金”的专门账户,由橙县财务官管理。委员会随后指示如何使用这笔利息。
根据第99301.5条产生的利息,只要橙县地方交通基金中仍有为交通发展保留的资金余额,就应继续根据该条进行分配。为此目的,地方交通基金中为交通发展保留的资金余额数额,应由橙县交通委员会在橙县交通区同意的情况下,于每个财政年度开始之前确定。
在收到交通规划机构的分配指示后,产生的利息应存入由橙县财务官管理的一个单独账户,该账户应称为橙县统一交通信托基金。此后,橙县交通委员会应就橙县统一交通信托基金中的余额发出分配指示。
橙县交通委员会 橙县交通区 地方交通基金
Section § 99302
这项法律允许大都会交通委员会批准旧金山湾区交通项目的资金申请,即使在1973年被要求采纳区域交通规划之前。这些申请应旨在避免交通服务重叠,并有助于在该区域建立一个统一的公共交通系统。
委员会还可以调解不同交通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市或县与服务提供商之间关于成本的纠纷,以及区域实体之间关于交通改善的优先顺序和实施顺序的纠纷。
尽管大都会交通委员会在1973年6月30日之前无需为由旧金山市县以及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马林县、纳帕县、圣马特奥县、圣克拉拉县、索拉诺县和索诺马县组成的区域采纳区域交通规划,但它可以批准该区域内任何申请人的申请。
委员会应批准那些不会导致公共交通服务不必要重复,并能为该区域提供一个协调的公共交通系统的申请。
委员会可以主动仲裁 (1) 各申请人之间的分歧,(2) 申请人与市或县之间关于服务扩展成本的分歧,以及 (3) 区域内各实体之间关于优先事项和各项改进实施顺序的分歧。
大都会交通委员会 区域交通规划 旧金山湾区
Section § 99303
本节规定,从1978年6月30日开始,每年针对各城市以及圣迭戈县与圣迭戈大都会交通发展委员会相关的特定区域,其未分配资金中至少75%必须用于公共大众交通项目。然而,从第120265节实施的第一个财政年度的7月1日开始,这项要求将仅适用于前一年的未分配资金。
截至1978年6月30日以及此后每年的6月30日,针对各城市以及圣迭戈县属于圣迭戈大都会交通发展委员会管辖的该部分区域,其未分配拨款中不少于75%的部分,应提供给该委员会,专门用于第11部第4章第4条(自第120260节起)所规定的公共大众捷运导轨目的。
在第120265节实施的第一个财政年度的7月1日,本节将不再有效,但前一年的未分配拨款除外。
圣迭戈大都会交通 公共大众交通资金 未分配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