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发展一般规定和定义
Section § 99200
本法律章节确立了本章的官方名称,即“米尔斯-阿尔奎斯特-德德法案”。
Section § 99203
本法律界定了在处理交通服务事宜时,谁有资格成为“索赔人”。这包括运营方、市、县或负责监管交通服务的机构。如果您看到“申请人”等术语,它们也指这些实体。
Section § 99204.5
“综合交通服务机构”是指一个根据《政府法典》中另一条款所规定的具体规则,经官方正式指定的机构。
Section § 99205.7
Section § 99206
本法律条款将“基金”定义为县根据《政府法典》中的特定规定设立的地方交通基金。它是关于地方交通财政支持如何组织和管理的更广泛章节的一部分。
Section § 99206.5
本法律将“残疾人”定义为因疾病、受伤、年龄或任何先天性或其他永久性或暂时性残疾,在没有特殊设施或规划的情况下,无法像其他人一样有效地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人。法律规定,暂时性残疾是指持续超过90天的残疾。
Section § 99207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某些地区“纳入的市政运营方”的含义。通常,“纳入的市政运营方”是指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并且是交通运输区的一部分或被允许加入交通运输区的市或县。例如,旧金山、阿拉米达和康特拉科斯塔等大型交通运输区内的市和县,如果未能获得充足的公共交通服务,则符合条件。萨克拉门托和洛杉矶等地的其他城市,如果在特定情况下并经相关机构认定,通过签订交通服务合同,也可能被纳入。
在确定“纳入的市政运营方”时,法律会考虑服务可用性、充足性、成本以及与其他地区相比的需求等因素。
Section § 99207.5
Section § 99208
本法律将“纳入的交通区”定义为自1971年1月1日起运营的任何公共交通系统。它指的是两种类型的交通区:一种是其边界完全位于较大交通区内部的,另一种是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特定部分组建的。
Section § 99209
Section § 99209.1
本法律将“市政运营者”定义为:一个县,即使其部分区域位于某个交通区内,但它仍在不属于该交通区覆盖范围的非建制区域内运营公共交通系统。
Section § 99209.5
本节定义了“运营”交通系统意味着什么。简而言之,运营方必须拥有或租赁设备,设定路线和班次,管理票价,并监督系统的效率和质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驾驶车辆的人必须是政府雇员;他们可以是私人雇员或承包商。
Section § 99210.1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运营方”一词也包括圣华金地区铁路委员会,特指其负责运营通勤铁路服务的情况。
Section § 99211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公共交通系统”。它是指任何使用陆地或水上交通工具向公众提供运输服务的系统。这些服务可以单独运行,也可以与其他车辆一起运行。
Section § 99211.5
Section § 99214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是“交通规划机构”。首先,它指的是《政府法典》中某个特定条款提及的机构。其次,它包括位于洛杉矶县、奥兰治县、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和文图拉县的县级交通委员会。最后,就相关章节而言,它也涵盖了帝国县交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