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6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签订各种合同和协议,无论是与征用权(即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相关,还是其他事务。这包括保护免受某些法律索赔的协议、雇用工人的协议,以及做任何必要的事情来行使法律这一部分赋予他们的权力。

Section § 106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域与各种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如县或市)或私营公司签订协议,以获取与工程、项目管理和合同处理相关的服务。该区域可以根据其认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条件来决定这些协议的条款。

该区域可与美国任何部门或机构、任何公共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部、任何县、市或区),或与任何个人或私人实体签订合同,根据该区域认为最符合其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以采购工程、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服务。

Section § 106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区(县)如何处理服务、用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合同。如果费用超过15万美元,合同应授予出价最低且负责任的投标人,或者根据质量、价格及其他因素提供最佳价值的投标人。对于超过5000美元但低于15万美元的开支,各区(县)应尽量获取至少三份报价。然而,这里的“服务”不包括公共工程建设或特定的政府服务。这项法律将一直有效到2030年1月1日,届时将被废止。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6057(a) 所有服务、用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当所需支出超过十五万美元($150,000)时,应当通过合同授予最低价的合格投标人,或者经区(县)自行决定,授予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因素能为区(县)提供最佳价值的提案的合格投标人。“最佳价值”指提案中质量、价格及其他要素的综合考量,综合考虑后能提供最大的整体利益,以满足招标文件中描述的要求。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6057(b) 在可行范围内,只要采购服务、用品、设备或材料的预期所需支出超过五千美元($5,000),但不超过十五万美元($150,000),区(县)应获取至少三份书面或口头报价,以便比较价格和条款。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6057(c) 就本节而言,“服务”一词不包括《公共合同法》第22002条所定义的公共项目建设,或《政府法》第4525条所描述的服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6057(d) 本节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06057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一个区(县)需要花费超过15万美元购买用品、设备或材料,他们必须选择报价最低且负责任的投标人,或者根据招标书中的因素选择提供“最佳价值”的投标人。“最佳价值”指的是在质量、价格和其他因素上提供最佳组合的提案。

如果支出在5,000美元到15万美元之间,他们应该尽量获取至少三份报价,以便比较价格和条款。

这项规定将于2030年1月1日生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6057(a) 所有用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当所需支出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 时,应当通过合同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或者,由区(县)自行决定,授予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因素向区(县)提供最佳价值的负责任投标人。“最佳价值”是指提案中质量、价格和其他要素的综合组合,当这些要素综合考虑时,能够根据招标文件中描述的要求提供最大的整体利益。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6057(b) 在可行范围内,只要采购用品、设备或材料的预期所需支出超过五千美元 ($5,000),但未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区(县)应至少获取三份书面或口头报价,以便比较价格和条款。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6057(c) 本节将于203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