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区有权购买公共交通设备,例如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和汽车,或滚动设备,并可按照从事公共交通业务的私营公司通常使用的形式,签订协议、租赁合同和设备信托凭证,以实现此类公共交通设备的购买和租赁,并可根据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处置此类设备信托凭证。此类设备的付款或租金可分期支付,延期分期付款可通过设备信托凭证证明,该凭证可从凭证中指定的、该区现在或将来合法可用的任何资金来源支付;且在设备信托凭证付清之前,此类设备的所有权不归该区所有。
债券及其他债务凭证设备信托凭证
Section § 10255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该区有权购买公共交通设备,例如公共汽车和轨道车辆。
他们可以通过公共交通领域私营公司通常使用的协议和租赁方式进行购买。该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设定这些协议的条款,包括分期付款。该区可以使用名为设备信托凭证的法律文件来为购买提供资金,这些凭证可以出售或用于从特定资金中支付款项。只有在这些凭证全部付清后,设备的所有权才会转移给该区。
公共交通设备 采购协议 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