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区是《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6章(自第54300条起)所指的1941年《收益债券法》含义内的地方机构。1941年《收益债券法》中使用的“企业”一词,就本部分的全部目的而言,应包括该系统或任何或所有公共交通设施,以及所有对其的增建、扩建和改进,以及所有其他经授权由该区购置、建造或完成的设施。任何可供该区使用的收入或其他收益、款项或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0部第5章第8条(自第102350条起)或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征收的交易和使用税的收益,就1941年《收益债券法》的全部目的而言,均被视为该企业的收入。该区可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发行收益债券,用于该区授权购置、建造或完成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公共交通设施,或者,可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发行收益债券,用于购置、建造和完成其中任何一个公共交通设施。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该区利用或使用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程序,以发行任何类型或性质的债券,用于本条授权的任何公共交通设施,且所有程序可同时进行,或者,由董事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