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及其他债务凭证授权与发行一般责任债券
Section § 102500
Section § 102501
本法律规定了区理事会如何提议为公共设施的建设或维修等项目承担债券债务。理事会必须首先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批准该提议,并召集公众选举,让当地选民决定。债券总额不得超过该区财产评估价值的 (15%)。该提议必须清楚列出项目的目的、成本、债券金额、期限(最长 (50) 年)、利率(最高 (7%))、选举日期和投票程序。该条例还可以包含法律允许的其他详细信息。
Section § 102502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区举行选举时,必须通过在至少一份当地报纸上公布召集选举的条例来宣布。这是唯一需要的通知。除非条例另有规定,否则选举应像其他区级选举一样进行。
Section § 102503
如果选民否决了一项提案,委员会在六个月内不能就类似问题再次进行投票。但是,如果该区至少15%的选民(根据上次州长选举的得票数计算)签署请愿书,委员会可以在六个月期满前举行另一次选举。
Section § 102504
Section § 102505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地区发行的债券应如何管理。这些债券的年利率不得超过 (8) 百分之 (8),利息每六个月支付一次。最初,利息支付期最长可达一年。债券只有在债券上注明或直接印有相关声明时,才可能提前赎回。债券面额不得少于 ($1,000) 美元。本金和利息支付以美元在财务主管办公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每张债券都需注明日期、编号,并包含特定区官员的签名,其中至少一个签名必须是手写的,其他签名可以印刷。如果官员在离职前已在债券上签名,该签名仍然有效。
Section § 102506
在出售任何债券之前,理事会必须公告征集密封投标。他们出售债券的价格不得低于其面值。如果收到好的报价,债券将出售给出价最高且有支付能力和责任感的投标人。但如果他们没有收到任何报价,或者收到的报价不够好,他们可以拒绝所有投标。然后,他们可以选择重新征集投标,或者私下出售债券。
Section § 102507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可以在任何地点交付,无论是在加州境内还是在其他州。此外,这些债券的付款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进行。
Section § 102508
本法律解释了从利息、溢价和债券销售中获得的资金如何处理。利息和溢价用于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债券收益的其余部分将存入一个专项基金,用于交通规划中列出的特定项目。如果这些项目完成后仍有剩余资金,这些资金将用于支付债券,或用于购买区债券,购买后债券将立即注销。
Section § 102509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债券选举三年后,决定任何未售出的债券不应再发行或出售。这项决定需要董事会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并且必须通过一项条例来做出。如果该条例生效,发行这些债券的授权将被取消并失效。
Section § 102510
本节规定,如果董事会认为将资金用于选民批准债券的原始项目不实际或不明智,他们可以提议将这些资金用于新用途。为此,他们必须以董事会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一项条例,然后在该区域举行选举。选民将决定债券资金是否可以用于不同目的。此次投票的程序与最初的债券提案选举类似。
Section § 102511
本条允许董事会发行新的债券(称为“再融资债券”)来替换旧债券。这些再融资债券可以用来支付旧债券的本金、利息以及在到期前赎回旧债券的任何额外费用。发行和出售债券的常规规定仍然适用,但不需要进行公众投票来批准这些再融资债券。如果再融资债券是用来直接交换旧债券的,那么交换方式由董事会决定。
Section § 102512
本节规定,《政府法典》中从第53500节开始的具体规定也适用于所指的该区。
Section § 102513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发行的债券可以作为各种基金和金融机构(如信托基金、保险公司、银行和州学校基金)的合法投资。这意味着,在法律允许投资加州城市、县或区债券的情况下,这些债券也可以被使用。此外,这些债券还可以用作某些义务的担保,例如保管公共资金。法律强调,这些规定是对现有合法投资法律的补充,并代表了立法机关就此议题的最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