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域只能在选民已批准其运营和征税的地区行使其权力。“区域”一词特指这些经批准的地区,涉及选举、承担债务以及某些法律目的时。

Section § 102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区理事会如何提议为公共设施的建设或维修等项目承担债券债务。理事会必须首先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批准该提议,并召集公众选举,让当地选民决定。债券总额不得超过该区财产评估价值的 (15%)。该提议必须清楚列出项目的目的、成本、债券金额、期限(最长 (50) 年)、利率(最高 (7%))、选举日期和投票程序。该条例还可以包含法律允许的其他详细信息。

当理事会认为本区有必要为本部分授权的或为执行本区权力所必需或便利的任何或所有改进、工程、财产或设施的购置、建设或维修,或为本部分授权的任何其他目的而承担债券债务时,应以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条例予以宣布,并召集本区选举,以向合格选民提交承担本区债券发行债务的议案;但根据本条规定发行和未偿还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萨克拉门托县、普莱瑟县和约洛县最新均衡评估名册所示本区应税财产评估价值的 (15 percent)。该条例应说明: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2501(a) 拟承担债务的目的,其中可包括与实现这些目的附带或相关的所有成本和估计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检查、法律、财务代理、财务顾问及其他费用,债券及其他准备金,营运资金,预计在建设期间以及此后不超过三年的期间内产生的债券利息,以及债券授权、发行和销售所有程序的费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2501(b) 实现这些目的的估计成本。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2501(c) 债务本金的金额。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2501(d) 拟发行债券到期前的最长年限,该年限不得超过自发行之日或各系列发行之日起的 (50 years)。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02501(e) 应支付的最高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每年 (7 percent)。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02501(f) 将提交给选民的议案,该议案可包括一个或多个目的。
(g)CA 公用事业 Code § 102501(g) 选举日期。
(h)CA 公用事业 Code § 102501(h) 举行选举的方式以及投票赞成或反对该措施的程序。
(i)CA 公用事业 Code § 102501(i) 该条例还可包含本部分或任何其他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事项。

Section § 102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区举行选举时,必须通过在至少一份当地报纸上公布召集选举的条例来宣布。这是唯一需要的通知。除非条例另有规定,否则选举应像其他区级选举一样进行。

举行此类选举的通知应通过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的规定,在该区出版的至少一份报纸上刊登召集选举的条例来发布。无需另行发布此类选举的通知。除非条例另有规定,否则选举应按照其他区级选举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102503

Explanation

如果选民否决了一项提案,委员会在六个月内不能就类似问题再次进行投票。但是,如果该区至少15%的选民(根据上次州长选举的得票数计算)签署请愿书,委员会可以在六个月期满前举行另一次选举。

如果任何提案被选举人否决,委员会不得在上次选举后的六个月内,就一项实质上相似的提案再次举行选举。如果一份请求提交此类提案的请愿书,由该区15%的选举人签署(该比例根据上次州长选举中该区所有州长候选人的得票数确定),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可以在六个月期满前举行选举。

Section § 102504

Explanation
如果超过半数的投票人同意一项提案,理事会可以为该区发行债券,以偿还已批准的债务。这些债券可以一次性发行,也可以根据需要分批发行,并且可以分成不同的系列,并有不同的支付日期。债券不必在其发行周年日到期,但最长不超过50年。理事会决定债券的形式和支付时间。

Section § 1025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地区发行的债券应如何管理。这些债券的年利率不得超过 (8) 百分之 (8),利息每六个月支付一次。最初,利息支付期最长可达一年。债券只有在债券上注明或直接印有相关声明时,才可能提前赎回。债券面额不得少于 ($1,000) 美元。本金和利息支付以美元在财务主管办公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每张债券都需注明日期、编号,并包含特定区官员的签名,其中至少一个签名必须是手写的,其他签名可以印刷。如果官员在离职前已在债券上签名,该签名仍然有效。

债券应按不超过每年 (8) 百分之 (8) 的利率计息,每半年支付一次,但债券或其任何系列的首期利息可按董事会确定的不超过一年的任何期限支付。在规定发行此类债券的决议中,董事会还可以规定在到期前赎回此类债券的时间、价格以及董事会可能指定的其他条款,但任何债券均不得在到期前被要求赎回,除非其包含对此的说明或除非其上印有对此的声明。债券的面额应在规定其发行的决议中说明,但不得少于一千美元 ($1,000)。此类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应以美国法定货币在区财务主管办公室或可能指定的其他地点支付,或由债券持有人选择在任一地点支付。债券或其系列应注明日期并连续编号,并由董事会主席和财务主管签署,秘书会签并加盖区官方印章。此类债券的息票应由财务主管签署。所有此类签名、会签和印章均可印刷、石印或机械复制,但债券上的此类签名或会签中至少有一个应为手写。如果任何官员的签名或会签出现在债券或息票上,但在债券交付前该官员不再任职,则其签名仍有效,如同其仍在任职一样。

Section § 102506

Explanation

在出售任何债券之前,理事会必须公告征集密封投标。他们出售债券的价格不得低于其面值。如果收到好的报价,债券将出售给出价最高且有支付能力和责任感的投标人。但如果他们没有收到任何报价,或者收到的报价不够好,他们可以拒绝所有投标。然后,他们可以选择重新征集投标,或者私下出售债券。

债券可由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出售,但售价不得低于面值。在出售债券或其任何部分之前,理事会应以其规定的方式发出邀请密封投标的通知。如果收到满意的投标,所出售的债券应授予出价最高且有责任能力的投标人。如果未收到任何投标,或者理事会认为收到的投标在价格或投标人责任能力方面不满意,理事会可以拒绝所有收到的投标(如有),并选择重新公告或私下出售债券。

Section § 102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可以在任何地点交付,无论是在加州境内还是在其他州。此外,这些债券的付款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进行。

任何债券的交付可以在州内或州外的任何地点进行,并且购买价格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贷记收取。

Section § 1025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从利息、溢价和债券销售中获得的资金如何处理。利息和溢价用于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债券收益的其余部分将存入一个专项基金,用于交通规划中列出的特定项目。如果这些项目完成后仍有剩余资金,这些资金将用于支付债券,或用于购买区债券,购买后债券将立即注销。

所有应计利息和债券销售所得溢价应存入用于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基金,债券收益的余额应存入金库,记入适当的改善基金账户,并专门用于产生债务的目的(这些目的应符合当时生效的经批准的总体交通规划或其组成部分);但,当这些目的实现后,该改善基金中剩余的任何款项 (a) 应转入用于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基金,或 (b) 应存入一个基金,用于董事会可能决定的,不时在公开市场以特定价格和方式(无论是公开出售、私人出售还是其他方式)购买该区未偿债券。如此购买的债券应立即注销。

Section § 1025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债券选举三年后,决定任何未售出的债券不应再发行或出售。这项决定需要董事会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并且必须通过一项条例来做出。如果该条例生效,发行这些债券的授权将被取消并失效。

在债券选举三年期满后,董事会可以经董事会三分之二投票通过的条例决定,选举中授权的任何或所有未售出债券不得发行或出售。该条例生效时,发行这些债券的授权即告失效。

Section § 1025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董事会认为将资金用于选民批准债券的原始项目不实际或不明智,他们可以提议将这些资金用于新用途。为此,他们必须以董事会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一项条例,然后在该区域举行选举。选民将决定债券资金是否可以用于不同目的。此次投票的程序与最初的债券提案选举类似。

当董事会认为将资金用于选民授权债券的原始目的不切实际或不明智时,董事会可经三分之二投票通过的条例宣布此情况,并召集在该区域举行选举,以便向该区域的合格选民提交为其他目的发行这些债券以承担债务的提案,或者在债券已售出的情况下,提交将收益用于其他目的的提案。该程序,在适用范围内,应与债券提案最初提交时的程序相同。

Section § 102511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董事会发行新的债券(称为“再融资债券”)来替换旧债券。这些再融资债券可以用来支付旧债券的本金、利息以及在到期前赎回旧债券的任何额外费用。发行和出售债券的常规规定仍然适用,但不需要进行公众投票来批准这些再融资债券。如果再融资债券是用来直接交换旧债券的,那么交换方式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可依照其确定的条款、时间及方式,规定发行、出售或交换再融资债券,以赎回或偿还该区发行的任何债券。再融资债券的发行本金金额可足以支付该等未偿债券的全部或部分本金、其利息以及在到期前赎回时应支付的溢价(如有),以及该等再融资的所有费用。本条关于债券发行和出售的规定适用于该等再融资债券的发行和出售;但 (a) 无需为授权发行再融资债券而召集或举行选举,且 (b) 当再融资债券与未偿债券进行交换时,交换方式应由董事会决定。

Section § 10251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政府法典》中从第53500节开始的具体规定也适用于所指的该区。

《政府法典》第5篇第2部第1编第3章第4条(从第53500节开始)的规定适用于该区。

Section § 102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发行的债券可以作为各种基金和金融机构(如信托基金、保险公司、银行和州学校基金)的合法投资。这意味着,在法律允许投资加州城市、县或区债券的情况下,这些债券也可以被使用。此外,这些债券还可以用作某些义务的担保,例如保管公共资金。法律强调,这些规定是对现有合法投资法律的补充,并代表了立法机关就此议题的最新决定。

根据本条规定发行的任何债券,应为所有信托基金的合法投资;应为保险公司、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以及信托公司的资金的合法投资;并应为州学校基金的合法投资;并且,凡是根据现行或今后颁布的任何法律,任何资金或款项可以投资于加利福尼亚州内城市、市县、县、学区或其他区的债券时,该资金或款项可以投资于根据本部分发行的债券;并且,凡是根据现行或今后颁布的任何法律,本州内城市、市县、县、学区或其他区的债券可以被用作履行任何行为或存放任何公共资金的担保时,根据本部分发行的上述债券也可以如此使用。本条规定应补充所有其他与合法投资相关的法律,并应作为立法机关就此事项的最新表述而具有控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