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5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市或县向一个区出借资金,以帮助其在开始从税收或其他来源获得自身收入之前启动。这些贷款被视为市县资金的合法用途。

Section § 10258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该区通过遵循另一部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规则来借款。这些规则详细说明了该区必须遵守的各种借款程序和条件。

该区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篇第二编第一部第四章第 7 条(始于第 53820 条)、第 7.4 条(始于第 53835 条)、第 7.5 条(始于第 53840 条)、第 7.6 条(始于第 53850 条)或第 7.7 条(始于第 53859 条)的规定借款。

Section § 1025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在正式出售已获批准的债券之前借钱,通过发行所谓的“债券预期票据”。这些票据类似于借据,承诺未来付款,并且可以续期长达五年。它们通常用区域现有的资金或通过日后出售债券的收益来偿还。如果有必要,可能会征收税款来偿还这些票据,就像偿还一般义务债券一样。借款总额不能超过区域被允许发行的债券总额,减去任何已出售的债券或已发行的票据。总的来说,这些票据在发行和出售方面与债券的处理方式相同。

区域可以预期出售已根据本章第1条(自第102500节起)授权发行但尚未出售和交付的债券而借款,并可为此发行可转让的债券预期票据,并可不时续期,但任何此类票据(包括其续期)的最长到期日不得超过自该原始票据交付之日起五年。此类票据可由区域为此可用的且未另行抵押的任何款项支付。如果此前未以其他方式支付,这些票据应从区域下一次债券出售的收益中支付,这些债券是预期发行这些票据的;如果未如此支付,则可以按照根据第102336节征收税款以支付一般义务债券的方式征收税款以支付这些票据,直至此类债券发行。此类票据的发行金额不得超过区域已获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减去该授权发行中已出售的任何债券金额,再减去为此已发行且当时未偿付的其他债券预期票据的金额。这些票据应以与债券相同的方式发行和出售。此类票据以及授权其发行的决议或多项决议可包含区域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可能包含的任何规定、条件或限制。

Section § 1025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区域在等待联邦拨款期间,为其运营获取短期循环信用额度。区域需要获得其董事会的批准,并且可以使用预期的联邦拨款、票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作为此信用额度的抵押。该贷款必须在60个月内偿还,但区域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其预计在下一年获得的拨款金额。一旦收到联邦拨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此信用额度产生的任何未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