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53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个交通区没有运营任何轨道交通系统,董事会可以决定举行一次选举,让人们投票决定是否解散该区。如果一份请愿书由上次全州选举中至少25%的选民签署,要求进行这次投票,董事会必须举行选举。

Section § 1053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解散一个区的请愿书提交后,必须在60天内举行一次选举,以便该区的选民就此事作出决定。

Section § 1053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计划进行组织解散选举时,必须发布通知以告知公众。选举日期必须定在通知首次发布后至少30天,以确保人们有足够的时间为选举做准备。

Section § 1053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特定选举选票的格式要求。它规定选票必须包含与一般州和县选举中使用的指示类似的说明。此外,选票必须明确询问索诺玛-马林区域铁路交通区是否应解散,并提供“是”或“否”的投票选项。

选举选票应基本包含在一般州和县选举中使用的选票上要求印刷的指示,此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索诺玛-马林区域铁路交通区是否应解散?

Section § 1053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大多数人投票赞成解散该区,董事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正式终止该区。

Section § 105335

Explanation
只要理事会通过一项决议,他们就需要向州务卿正式提交一份经认证的副本。他们还必须将其在马林县和索诺马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以及该区拥有土地的任何其他县。

Section § 10533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交通区解散了,它从金门大桥、公路和交通区获得的任何财产都必须归还给金门大桥、公路和交通区,或者按照他们的决定处理。目标是让所有剩余财产继续归公共所有。可以成立一个新机构,由马林县、索诺玛县和金门大桥区参与,来管理这些财产。如果没有成立这样的机构,现有区域应与洪堡县、马林县、门多西诺县和索诺玛县合作,并向立法机关提出关于如何处置这些财产的建议。

解散时,区域所拥有或控制的、且由区域从金门大桥、公路和交通区获得的任何财产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应归还给金门大桥、公路和交通区,或按照金门大桥、公路和交通区的指定进行处置。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任何剩余财产应继续由公共所有。可以成立一个联合权力机构,其成员可包括马林县和索诺玛县以及金门大桥、公路和交通区,以持有剩余区域财产的所有权。如果无法成立联合权力机构,该区域应与洪堡县、马林县、门多西诺县和索诺玛县以及金门大桥、公路和交通区协商,就财产的适当处置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

Section § 105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最终完成并结束本区的所有活动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