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索诺玛-马林区域铁路交通区法案》。
索诺玛-马林区域轨道交通区总则和定义
Section § 105003
本节定义了本法律条文中与轨道交通相关的术语。“区”指索诺玛-马林区域轨道交通区。“轨道交通”指通过火车运输乘客、其行李和货物。“轨道交通工程”或“轨道交通设施”包括本区为交通服务而拥有或将要获取的所有财产和设备,包括连接车站站点的自行车道和人行道。“董事会”指本区的管理机构。“公共机构”包括本州的任何政府实体,例如市或县。
在本部分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003(a) “区”指索诺玛-马林区域轨道交通区。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003(b) “分界线”具有《政府法典》第93004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003(c) “轨道交通”指通过铁路运输乘客及其附带行李,以及通过铁路提供货运服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003(d) “轨道交通工程”或“轨道交通设施”指本区为轨道交通服务目的而拥有或将要获取的任何或所有不动产和动产、设备、权利或权益,包括连接车站站点并提供进出通道的附属自行车道和人行道。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003(e) “董事会”、“委员会”或“董事”指本区的董事会。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003(f) “公共机构”包括本州,以及本州的任何县、市县、市、区或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实体,或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任何部门、机构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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