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528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任何新的区域都可以按照本章中列出的程序,成为现有区的一部分。

Section § 105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与某个区接壤的县,通过其县监事会的多数票,请求加入该区。或者,该区的委员会也可以提议将与该区相邻的新领土纳入其中。

与该区毗邻的县,经该县监事会多数票通过,可向该区申请兼并该县的全部或部分领土。或者,该区委员会可提议兼并任何与该区毗邻的领土。

Section § 10528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提议将额外的土地并入一个区,董事会必须首先决定这片区域是否会从加入该区中受益。然后,他们需要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一项决议。之后,该县的监事会必须批准这项决议。

Section § 1052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一个县想要兼并一块领土时,该县的县政委员会必须与该区域的理事会就兼并的条款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可以包括额外的税费、不同的服务费率、承担新的债务、进行支付以及将财产或资产转让给该区域等内容。

领土所在县的县政委员会应与该区域的理事会就兼并的条款和条件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可以规定,除本部分其他地方规定的税款外,在县内征收和收取特别税;确定不同于该区域内其他地方确定或存在的费率、租金和收费;承担或接受债务;进行一项或多项支付;或由县将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资产转让给该区域。

Section § 10528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提议将某区域并入一个行政区时,决议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它要求描述该区域的边界,并为此次并入指定一个适当的名称。决议还必须声明,被并入的区域将从加入该行政区中受益。此外,它应明确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以便利益相关方可以提出异议。最后,必须描述行政区和县之间就此次并入达成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该决议应: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284(a) 描述拟并入区域的边界。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284(b) 以适当名称指定拟议的并入。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284(c) 声明将并入该区域的地区将受益于并入。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284(d) 明确任何对拟议并入感兴趣的人提出异议的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284(e) 描述根据第105283节,区域与县之间就并入达成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05285

Explanation
每当通过一项关于区域并入的决议时,该决议以及董事会成员的投票详情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公布。如果该区域没有当地报纸,那么就应该在该区域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布。

Section § 105286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将一个区域并入一个行政区的程序。在预定的听证日或任何重新安排的日期,董事会会听取关于并入的异议。如果三分之二的董事会成员同意该区域将受益于加入该行政区,他们将随后划定并入区域的新边界。

Section § 10528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董事会想要兼并某个区域,他们需要首先对边界进行必要的调整。然后,至少三分之二的董事会成员必须投票赞成兼并。该决议和投票详情——包括谁投了赞成票和反对票——必须记录在董事会的会议记录中。

在对边界作出所有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后,董事会应通过成员三分之二票数通过的决议,命令兼并如此描述的区域。该决议,连同董事会成员赞成和反对该决议的姓名,应载入董事会会议记录。

Section § 105288

Explanation

如果有新的区域被并入该区,它将立即成为该区的一部分。这意味着它将与该区的其他部分一样,拥有相同的责任和优势。

任何领土一旦并入该区,即成为该区的一部分,承担该区的所有责任并享有该区的所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