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可发行债券,以本区将要购置或建设的任何设施或企业的收入偿付,依照1941年《收入债券法》(《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6章(自第54300条起))规定的方式,该法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本区,但《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6章第3条(自第54380条起)以及《政府法典》第54402条(b)款和第54403条及第54418条中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根据本条发行和出售债券。在《政府法典》第54315条中,“收入”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4章第5条(自第105115条起)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征收的销售和使用税的收益或其任何部分,只要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不包含任何限制,规定该税在债券完全偿付之前不得继续征收,或已为其全额偿付作出规定。
债券及其他债务凭证收益债券
Section § 105220
本节允许本区发行债券,这些债券将通过特定设施或项目产生的收入来偿还。这些债券是根据1941年《收入债券法》发行的。但是,该法的一些具体条款不适用于这些债券。此外,“收入”一词包括销售和使用税的税款。只要没有限制规定在债券完全偿清之前停止征收该税,就可以发行这些债券。
区域债券 收入债券 1941年《收入债券法》
Section § 105221
本法律将该区定义为地方机构,可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为轨道交通项目发行收益债券。在此背景下,“企业”一词指任何轨道交通系统或其组成部分,包括改进项目。该区可灵活地为特定的交通设施或更广泛的项目发行债券。该区可利用本部分提及的任何债券发行程序,且这些程序可同时进行,也可由该区董事会决定单独进行。
该区是《1941年收益债券法》(政府法典第5篇第2部第1编第6章(自第54300条起))所指的“地方机构”。《1941年收益债券法》中使用的“企业”一词,就本部分的全部目的而言,应包括该系统或任何或所有轨道交通设施,以及经该区授权购置、建造或完成的所有增建、扩建和改进。该区可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为经该区授权购置、建造或完成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轨道交通设施发行收益债券,或者,也可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为任何轨道交通设施的购置、建造和完成发行收益债券。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该区利用或使用本部分为发行本条授权的任何类型或性质的债券而规定的任何程序,且所有程序可同时进行,或者,由董事会决定。
地方机构 收益债券 轨道交通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