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5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管理委员会何时以及如何决定发行债券,为与财产相关的项目筹集资金。如果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他们必须首先获得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提议发行债券,然后举行区域内选民投票以批准该债券。债券总额不得超过该区域应税财产价值的15%。该条例必须明确说明需要这笔债务的原因、估计成本、本金金额、债券期限(不超过50年)、利率(最高7%)、选举详情和投票程序。它还可以包含其他相关事项。

每当董事会认为区域有必要为本部分授权的或为行使区域权力所必需或便利的不动产购置或改善而承担债券债务时,董事会应通过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票通过的条例,宣布并召集区域内举行一次选举,以向合格选民提交通过发行区域债券承担债务的提案,但根据本条发行和未偿付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区域内各县最新均衡评估名册所示的区域应税财产评估价值的15%。该条例应说明: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200(a) 拟承担债务的目的,其中可包括与实现这些目的附带或相关的所有成本和估计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检查、法律、财务代理、财务顾问及其他费用;债券及其他准备金;营运资金;预计在建设期间及此后不超过三年内应计的债券利息;以及债券授权、发行和销售的所有程序费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200(b) 实现这些目的的估计成本。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200(c) 债务本金金额。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200(d) 拟发行债券的最长到期期限,自其发行之日或各系列发行之日起不超过50年。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200(e) 应支付的最高利率,不超过每年7%。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200(f) 提交给选民的提案,其中可包括一个或多个目的。
(g)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200(g) 选举日期。
(h)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200(h) 举行选举的方式以及投票赞成或反对该措施的程序。
(i)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200(i) 该条例还可以包含本部分或任何其他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事项。

Section § 105201

Explanation

在举行选举之前,必须通过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召集选举的条例来发布公告。这是唯一需要的通知,并且除非该条例另有规定,选举将遵循与其他区级选举相同的程序。

选举举行通知应通过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在该区内出版的至少一份报纸上发布召集选举的条例予以告知。无需发出其他选举通知。除非条例另有规定,选举应按照其他区级选举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105202

Explanation
如果选民否决了一项提案,管理委员会在至少六个月内不能就类似的提案再次举行投票。但是,如果提交了一份由该区15%的选民(根据上次州长选举的投票情况计算)签署的请愿书,委员会可以在六个月期限结束前召集新的选举。

Section § 105203

Explanation
如果至少三分之二的选民批准一项债券提案,董事会可以为该区发行不超过授权金额的债券。他们可以分批发行,并将总金额分成不同的系列,设定不同的还款计划,最长可达50年。董事会必须决定债券的形式,包括任何注册、转换或兑换选项,并确定何时支付款项。

Section § 105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区发行的债券的规则,说明其年利率最高可达7%,每六个月支付一次。首次付息期最长可达一年。董事会可以决定债券是否可以提前偿还(赎回),如果可以,必须在债券上注明。每张债券面额至少为1,000美元,本金和利息以美元在指定地点支付。债券有日期,并连续编号,需要区官员的签名,其中至少一个签名必须是手签的。如果官员在债券上签名后离职,其签名仍然有效。

Section § 1052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董事会如何出售债券。董事会必须以至少债券的面值出售债券。他们必须发出通知,邀请对债券进行密封投标。如果投标令人满意,债券将出售给出价最高且负责任的投标人。如果不满意,董事会可以拒绝投标,然后重新刊登广告或通过私人交易出售债券。

债券可按董事会决议确定的方式出售,但售价不得低于面值。在出售债券或其任何部分之前,董事会应按照其可能规定的方式发出邀请密封投标的通知。如果收到满意的投标,所出售的债券应授予出价最高且负责任的投标人。如果未收到投标,或者董事会认为收到的投标在价格或投标人的责任方面不令人满意,董事会可以拒绝所有收到的投标(如有),并重新刊登广告或通过私人出售方式出售债券。

Section § 105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可以在任何地点交付,无论是在加州境内还是在其他州。此外,这些债券的付款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进行。

任何债券的交付可以在州内或州外的任何地点进行,并且购买价格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贷记收取。

Section § 105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债券销售所得资金应如何管理。首先,出售债券所得的任何利息和溢价都将存入一个基金,用于帮助偿还债券。其他收益则专门用于债券原计划资助的项目。一旦这些项目完成,任何剩余资金可以用于帮助偿还债券,也可以用于回购该区任何已发行的债券。如果债券被回购,它们必须立即注销。

Section § 105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举行了债券选举,但三年过去了,一些已批准的债券仍未售出,董事会可以决定不发行或出售这些债券。为此,三分之二的董事会成员必须同意并通过一项条例。一旦这项决定正式生效,发行这些债券的许可即被取消。

Section § 105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董事会认为将资金用于选民批准的债券最初预期的目的不切实际或不明智,他们可以提议改变用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票数通过,他们可以召集选举,询问选民债券资金是否可以用于不同的目的。如果债券已经售出,此程序也适用于将销售所得款项用于不同的目的。这种变更的投票程序与最初的债券批准程序相同。

凡是董事会认为,将资金用于选民授权债券的最初目的不切实际或不明智时,董事会可以通过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票数通过的条例,如此声明并召集在该区举行选举,以便向该区的合格选民提交关于通过发行这些债券用于其他目的而举债的提案;或者,在债券已售出的情况下,提交关于将所得款项用于其他目的的提案。该程序,在适用范围内,应与最初提交债券提案时相同。

Section § 10521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董事会发行、出售或交易再融资债券,以偿还或替换现有的区债券。这些再融资债券可以覆盖当前的本金、利息、任何提前赎回费用以及与再融资相关的成本。管理这些债券的流程类似于正常的债券发行规则,但它不需要公众投票,并且董事会在需要时决定如何交换债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其确定的条款、时间及方式,规定再融资债券的发行、出售或交换,以赎回或偿还区发行的任何债券。再融资债券可以以足以支付未偿债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本金、其利息、以及在到期前提前赎回时应支付的任何溢价(如有)以及再融资的所有费用的本金金额发行。本条关于债券发行和出售的规定适用于再融资债券的发行和出售,但 (a) 无需为授权发行再融资债券而召集或举行选举,且 (b) 当再融资债券与未偿债券进行交换时,交换方式应由董事会确定。

Section § 1052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政府法典》中某个特定部分(从第53500条开始)的规则,也适用于本条法律所指的那个区域。

Section § 1052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条发行的债券被视为多种资金的合法投资,包括信托基金、保险公司、银行和州学校基金。只要州法律允许投资地方政府债券或将其用作公共资金存款的担保,这些债券就可以被投资或用作担保。

本规定是对先前有关债券合法投资法律的补充和更新,并具有优先效力。

根据本条规定发行的任何债券,应为所有信托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以及信托公司的资金;以及州学校基金的合法投资。凡根据现行或此后颁布的任何法律,任何资金可投资于州内城市、市县、县、学区或其他区的债券时,该资金可投资于根据本部分发行的债券。凡根据现行或此后颁布的任何法律,州内城市、市县、县、学区或其他区的债券可用作履行任何行为或存放任何公共资金的担保时,根据本部分发行的债券亦可如此使用。本条规定应补充所有其他有关合法投资的法律,并作为立法机关就此事项的最新表述而具有控制力。

Section § 1052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董事会签订协议,即所谓的“契约”,这些契约有助于管理与现有债券具有同等地位的额外债券的发行。这些契约可能涉及用于支付债券的特别税的优先权和使用。董事会还可以包含其他标准协议,以帮助担保债券或使其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只要这些协议符合发起债券选举的条例所设定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