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第1条(自第105140节起)的规定,为了保护和维护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16编第3部分(自第27000节起)组建的区雇员的集体谈判权,其就业机会可能因本分部的采纳和实施而受到不利影响,在区决定开始铁路服务后,区应设立至少三个集体谈判单位,包括以下各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151(a) 运输操作员集体谈判单位。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151(b) 运输维护集体谈判单位。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151(c) 运输调度和设备维修集体谈判单位。
就本节而言,区开始铁路服务的决定应通过区通过一项决议生效,该决议确认有足够的资金开展铁路服务,并声明区打算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开始铁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