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空气和交通改善法案补助金申请
Section § 99660
本法律条款要求制定公共交通项目拨款的指导方针,以确保这些项目侧重于提供安全可靠的公共交通服务。这些指导方针还必须设定拨款标准,包括在建设或修复客运铁路项目时,为州内不同区域设定每英里的最高成本。
主要目标是为尽可能多的居民提供经济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同时避免不必要的开支。
Section § 99661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部门或地方机构可以通过委员会为特定项目申请拨款。他们必须引用法律条文中允许他们获得拨款的确切章节。如果一个项目需要多个章节的资金,申请书必须列出所有相关章节以及从每个章节申请的具体拨款金额。
Section § 99663
这项法律规定了客运铁路项目申请赠款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详细计划,说明他们将如何使用赠款资金,确定其他资金来源,并解释任何新服务的运营财务计划。申请还必须证明,经委员会确定,票款收入将覆盖新建或升级铁路服务成本的合理部分。
Section § 99664
Section § 9966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机构想获得铁路交通项目的拨款,它们必须从其他公共或私人来源以一比一的比例匹配拨款金额,并向委员会证明它们拥有这些资金,使其满意。
地方机构不得仅仅为了为拨款筹集配套资金,或支付因拨款而设立的新服务的运营成本,而制定或增加开发税、费用或许可证。
然而,地方机构已有的桥梁通行费收入可以用作配套资金。
Section § 9966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申请机构有资格根据《公共事业法典》某一章的特定部分获得拨款,它仍然可以根据同一章的其他部分申请并获得另一笔拨款。获得一项拨款的资格,并不会排除其获得其他拨款的资格。
Section § 99668
这项法律规定了南加州通勤铁路项目拨款的要求。首先,任何资金申请都必须表明该项目与该地区现有和未来的铁路服务保持一致,以确保为公众提供高效和有益的服务。此外,该法律建议为铁路设备建立一个集中维护设施,并且,如果可能,成立一个单一机构来管理南加州的所有通勤铁路服务,以简化运营并减少重复工作。
Section § 99669
申请轨道交通延伸项目时,必须提交一份计划,说明公交服务将如何与轨道线路配合,并避免重叠。一个由至少三名交通专家组成的同行评审委员会将被任命来评估这份计划。地方机构必须采纳委员会的建议,或者解释不采纳的原因。委员会在批准轨道延伸项目之前,会检查这份计划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