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0(a) 特此在该区内设立一个独立的BART监察长办公室,以确保该区有效利用桥梁通行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并高效、有效运营,且符合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0(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0(b)(1) 董事会应向州长提名三人,州长应从董事会提名的三人中任命一人担任BART监察长,任期为最初的四年。董事会有权酌情续任。BART监察长应由董事会免职,但须经州长批准,且仅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方可免职: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0(b)(1)(A) 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投票赞成免职。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0(b)(1)(B) 监察长违反联邦或州法律或法规、地方条例,或管理局关于道德规范的政策或惯例,包括但不限于接受馈赠或捐款。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0(b)(2) 免去监察长职务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并应包括免职的依据。说明免职理由的文件应被视为公开文件,并在该区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0(c) 本条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董事会应提名三人担任首任BART监察长,依照 (b) 款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