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
Section § 29140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委员会为特定目的征收交易和使用税。这些税收必须符合加州《收入和税收法典》的特定部分。尽管一个县通常对合并税率有限制,但在阿拉米达县于2020年1月1日之前征收的税款,以及在康特拉科斯塔县于某个特定日期之前征收的税款,均不受这些限制。
Section § 29141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加州某个区域根据本条通过一项销售税条例,该税将生效于在本条生效日期后超过90天开始的日历季度的第一天,或1970年1月1日,以较晚者为准。
在税收生效之前,该区域必须与州平衡委员会签订合同,以管理和运作该税。如果他们在生效日期前没有签订合同,该区域仍必须在之后签订,并且该税将在合同签订后的季度第一天开始征收。
197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任何合同,必须更新以包含根据另一法律条款规定税收收入将如何分配。
Section § 29142
这项法律规定了交通区如何使用某些税收收入的指导方针。最多1.5亿美元可用于规划和建设一个75英里的交通系统,包括旧金山-奥克兰快速交通隧道等项目。费用包括税款、债券利息和其他开支。额外的收入必须用于日常运营、弥补任何赤字以及偿还债券。
该区可在1974-75财政年度为交通运营发行最高1600万美元的债券。如果下一个财政年度需要更多资金,他们可以再发行最高800万美元的债券。对于1976-77财政年度,如果需要,还可以发行130万美元的债券。债券及其利息均从相关收入中支付。该区的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债券的具体细节。
Section § 29142.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根据特定条例征收的税收收入如何分配。在扣除管理成本后,75%的资金将拨给旧金山湾区捷运区。剩余的25%由大都会交通委员会分配给三个实体:旧金山湾区捷运区、旧金山市政铁路以及阿拉米达-康特拉科斯塔交通区。这些分配取决于区域优先事项,并根据财务管理计划每年决定。
Section § 29142.4
1978年1月1日之后,根据第29142.2条,公共交通运营商将不会获得资金,除非大都会交通委员会确认他们符合某些条件。首先,运营商必须是区域交通委员会的成员,以协调旧金山湾区的线路和票价等方面。其次,他们必须设定票价,使其至少覆盖其运营成本的33%,不包括折旧等某些费用。这项规定适用于一个季度到一整个财政年度之间的资金分配期。如果运营商在1981年7月1日之前已满足此要求,他们可以根据特定的运营特点获得少量抵免。最后,运营商必须遵守委员会根据另一法典条款制定的标准。
Section § 29142.5
Section § 29142.6
Section § 29142.8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处理为交通目的征收的未使用的税收收入。如果这些资金中任何一部分尚未分配,应通过盈余资金投资基金进行投资以赚取利息。原始金额加上所产生的任何利息,仍可在以后进行分配。
此外,如果某个交通运营方不符合特定的合规要求,在此不合规期间累积的资金,可以在资金分配时分配给符合要求的运营方。
Section § 29143
本法律允许一个区发行收益债券,这是一种基于该区收入(特别是其快速交通设施的收入)的债务形式。该区发行这些债券不需要进行选举,即使这些债券由交通收入支持。如果发行了债券,收入必须继续用于偿还,直到完全结清。这些债券可以通过一种特殊的“协商出售”方式出售,该区还可以使用可转让票据,以未来收入为抵押进行借款。
此外,该区可以将其所有未被法律要求用于其他目的的收入或资金质押,以偿还这些债券。本质上,这使得该区能够通过各种金融工具灵活地管理和资助其快速交通运营,而无需动用征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