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财产税
Section § 29120
这项法律允许区董事会处理税款,包括评估、征收和收取税款。如果税款逾期未缴,该区可以购买相关财产,并在未缴税款之外额外收取罚款、利息和费用。
Section § 29121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在普通税征收过程中设立一项年度税,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该区普通义务债券的利息和任何到期本金。他们必须每年这样做,直到债券完全付清,或者区金库中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这些支付。此外,他们还需要根据与债券持有人的任何协议,考虑与支付相关的任何具体要求,例如偿债基金分期付款。
Section § 29122
Section § 29123
这项法律规定,区级机构为一般目的征收的税率,每100美元财产价值不得超过五美分。此限制不包括用于偿还临时贷款的税款,或根据其他条款规定的税款。在征收的第一年,可以征收更高的税款来偿还短期借款。此外,为快速交通系统运营而征收的税款,应仅涵盖必要开支,并补充这些系统已产生的收入。
Section § 29124
这项法律规定,州平衡委员会和县估价员负责评估辖区内的应税财产。然后,该辖区的税款由辖区所在县的税务征收员负责征收。
Section § 29125
Section § 29126
每年,在九月开始之前或之后不久,委员会必须设定来年的税率。他们会使用县审计员提供的财产价值,来决定需要征收多少税款以筹集他们已经计划好的资金。一旦他们设定了税率,这就相当于对财产的官方评估和合法的税款征收。
Section § 29126.1
Section § 29128
这项法律解释了区税是如何征收的。区税会像县税一样,以常规方式一并征收。征收后,按照本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出的净额会交给区的首席财务官。区可以选择遵循税法典中规定的另一种征收和分配税款的方法。如果他们选择了这种替代方法,也可以在任何财政年度结束时决定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