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于该区与其任何债务持有人之间限制或约束投资类别的任何协议或契约,该区可将其财政库中的任何盈余资金,包括任何偿债基金、准备金或为该区任何未偿债务持有人利益而设立或建立的其他基金中的资金,投资于以下任何一种: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00(a) 其自身的债券。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00(b) 美国国库券、债务凭证、票据、美国债券,或以美国政府的充分信任和信用担保的任何其他债务凭证。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00(c) 根据《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或《国家住房法》发行的债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00(d) 本州或本州内任何公共公司、市政公司、公共区或政治分区的国库券或债券,这些国库券或债券依法可作为公共资金存款的担保。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00(e)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一般法律的规定,县级资金可被投入的任何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