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该区设立一个捷运系统,专门用于载运乘客及其小件行李。

Section § 29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一个区域管理快速交通所需的各种设施,例如铁路线和公交车站。这些设施可以在地上、地下或公共区域上方运行。但是,在州高速公路上安装任何设施都需要获得交通部的批准,而在其他州公路上安装的设施则必须遵守特定的法规。

区域可取得、建造、拥有、运营、控制或使用路权、铁路线、公交线、车站、站台、道岔、车辆段、终点站、停车场,以及为在区域内或部分在区域外提供快速交通服务所需或便利的任何及所有其他设施,包括地下、地面上或地上,以及在公共街道、公路、桥梁或其他公共通道或水路之下、之上或之上,连同为人员和车辆进出所需或便利的所有物理结构,并可取得上述任何或所有设施的使用权或共同使用权中的任何权益或权利;但,在州高速公路上的设施须经交通部批准,而在其他州公路上安装的设施须遵守《街道和公路法》第1部第3章第2条(自第670节起)的规定。

Section § 29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将其设施出租给任何运营方,或与任何运营方签订使用合同,这些运营方可以是城市、公共机构、个人、企业或私营公司。法律还允许这些运营方根据该区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条款进行转租。

Section § 29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区域有权在街道、公路、河流和州属土地等公共区域建造和运营设施和基础设施,例如管道或电缆。他们可以像州内的市政当局(即地方城市或城镇政府)一样,在同等程度上进行这些活动。

Section § 29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与运营公共交通服务的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合作。它们可以共享和使用彼此的财产,共同建立线路,设定联程票价,乘客换乘,甚至可以进行资源共享安排。

Section § 29034.5

Explanation

区可以批准并入或其他附属关系,但它必须优先提供截至1971年1月1日已有的服务,然后才能使用资金在其原始边界之外扩大服务。唯一的例外是将BART从戴利市站以南延伸至旧金山机场。

由区外资金资助的延伸线以及对现有车站和车辆段的改进是允许的。“服务承诺”指的是将服务扩大到旧金山周边特定城市和旧金山部分地区。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4.5(a) 区可以根据第9章(自第29500条起)或以其他形式的附属关系批准区域并入区;但是,区在将任何区资金用于在其1971年1月1日存在的边界之外延伸服务和设施之前,应履行其在该边界内的服务承诺,但将服务和设施从戴利市站以南延伸至BART旧金山机场延伸线的终点除外。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4.5(b) 本节不排除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4.5(b)(1) 铁路延伸线延伸到可能并入区或以其他方式附属到区的其他区域,如果使用区资金以外的资金来资助延伸线的建设和运营。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4.5(b)(2) 对现有区车站和车辆段的改进。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4.5(c) 在本节中,“服务承诺”指将区服务和设施延伸至安蒂奥克市、皮茨堡市、普莱森顿市、利弗莫尔市和弗里蒙特市,以及旧金山市和县的西北部。

Section § 2903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将BART设施延伸至西匹兹堡或更东部的计划。建设应在1991年前开始,前提是满足特定的资金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康特拉科斯塔县选民批准增加销售税,以及旧金山湾区桥梁通行费的增加。该延伸项目需要4.25亿美元,这笔资金应来自这些新税收、区董事会拨出的储备金,以及可能来自与圣马特奥县交通区协议的额外资金。

如果预期资金未能完全到位,该区应在替代资金允许的范围内延伸服务。此外,法律鼓励该区寻求其他资金来源以完成延伸项目。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4.6(a) 不迟于1991年,如果(b)款所述的资金充足且发生以下所有情况,该区应着手开始建设其设施至西匹兹堡,或该地点以东的某一点的延伸项目: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4.6(a)(1) 康特拉科斯塔县的选民在1988年11月8日的大选中批准额外征收0.5%的交通目的销售税。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4.6(a)(2) 批准增加旧金山湾区桥梁通行费,如1987-88届常会参议院第45号法案所提议。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4.6(a)(3) 从(1)款和(2)款向该区提供充足资金,这些资金连同(b)款中确定的资金,将为西匹兹堡BART延伸项目产生至少四亿两千五百万美元($425,000,000)。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4.6(b) 该区董事会应从区储备金中拨出至少三千四百万美元($34,000,000),并且,如果该区因与圣马特奥县交通区之间的协议而从圣马特奥县交通区获得两亿美元($200,000,000),则该区董事会应为本节目的额外拨出至少七千四百万美元($74,000,000)。该区应寻求可能从州和其他来源获得的资金,以实现完成西匹兹堡延伸项目建设的目标。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4.6(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区应将其服务和设施延伸至康特拉科斯塔县东部,直至四亿两千五百万美元($425,000,000)的资金额度所允许的范围。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4.6(d) 如果从康特拉科斯塔县额外交通销售税或桥梁通行费增加中产生的资金未能提供给该区,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区应在现有资金来源允许的范围内继续进行服务和设施的延伸。

Section § 2903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区域在1991年12月31日前开始建设延伸至都柏林和温泉的设施,前提是资金协议和批准已到位。对于都柏林延伸项目,必须与阿拉米达县交通委员会签订协议;对于温泉延伸项目,都柏林延伸项目必须已获得资金,并且联邦和环境批准必须已获得。区域董事会的任务是通过拨付储备金、确保资本出资以及从增加的桥梁通行费和其他来源寻求额外资金来资助这些项目。如果未能获得计划中的全部资金,法律仍敦促区域在现有资金允许的范围内努力完成这些延伸项目。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4.7(a) 不迟于1991年12月31日,如果届时区域与阿拉米达县交通委员会之间存在一项协议,依照根据第131055节通过的阿拉米达县交通支出计划为都柏林延伸项目提供资金,则区域应着手开始建设其设施延伸至都柏林的项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4.7(b) 不迟于1991年12月31日,区域应着手开始建设其设施延伸至温泉的项目,但须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4.7(b)(1) 都柏林延伸项目已获得全额资金并已准备好实施。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4.7(b)(2) 适当的联邦和环境批准已及时获得。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4.7(b)(3) 充足的资金已可获得,来自(c)分节所述的资金来源。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4.7(c) 为实现完成区域设施延伸至都柏林和温泉的建设目标,正如阿拉米达县交通支出计划所设想的,区域董事会应采取以下行动: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4.7(c)(1) 从区域的储备金中拨出不少于五千八百万美元 ($58,000,000) 用于这些项目支出。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4.7(c)(2) 如果根据区域与圣马特奥县交通区域之间的一项协议,区域将从圣马特奥县交通区域获得两亿美元 ($200,000,000) 作为资本出资,则承诺为这些项目额外支出不少于一亿两千六百万美元 ($126,000,000)。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4.7(c)(3) 寻求可能来自根据1988年法规第406章增加的旧金山湾区桥梁通行费的额外资金,连同来自州和其他来源的资金,以提供不少于六亿零二百万美元 ($602,000,000) 用于资助都柏林和温泉延伸项目,正如阿拉米达县交通支出计划所规定的。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4.7(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如果根据阿拉米达县交通支出计划以及(c)分节的(2)和(3)段规定,区域未能获得充足资金用于(a)和(b)分节所述的全部服务和设施延伸项目,区域仍应着手在现有资金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所述的延伸项目。

Section § 29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根据需要运营接驳巴士线路及其他相关服务,以支持交通运输。

Section § 29035.5

Explanation

都会交通委员会通过的第3434号决议,为旧金山湾区制定了一项重要的区域公共交通扩建计划。该计划包含众多项目,例如将湾区捷运延伸至新区域、建设新的铁路连接线、提升加州火车和首都走廊等现有铁路服务,以及发展快速公交系统。每个项目都有特定的赞助方负责实施,以确保该区域公共交通的全面改善。

都会交通委员会于2001年12月通过的第3434号决议,为旧金山湾区设立了以下区域公共交通扩建计划: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5.5(a) 湾区捷运至沃姆斯普林斯线,由湾区捷运区赞助。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5.5(b) 湾区捷运从沃姆斯普林斯至米尔皮塔斯、圣何塞和圣克拉拉线,由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赞助。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5.5(c) 旧金山城市铁路第三街轻轨交通项目:第二阶段-新中央地铁,由旧金山县交通管理局和旧金山城市铁路赞助。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5.5(d) 湾区捷运/奥克兰机场连接线,由湾区捷运区赞助。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5.5(e) 加州火车市中心延伸线/重建的跨湾总站,由旧金山县交通管理局赞助。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5.5(f) 加州火车快速铁路/电气化项目,由联合权力委员会 (加州火车) 赞助。
(g)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5.5(g) 加州火车快线/第一阶段,由联合权力委员会 (加州火车) 赞助。
(h)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5.5(h) 市中心至东谷轻轨和快速公交:第一和第二阶段,由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赞助。
(i)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5.5(i) 首都走廊:第一阶段扩建,由首都走廊联合权力管理局赞助。
(j)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5.5(j) AC交通奥克兰/圣利安德罗快速公交:第一阶段 (优化公交),由AC交通赞助。
(k)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5.5(k) 区域快线公交:第一阶段,由都会交通委员会赞助。
(l)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5.5(l) 邓巴顿铁路,由联合权力委员会 (加州火车) 赞助。
(m)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5.5(m) 湾区捷运/东康特拉科斯塔铁路延伸线,由康特拉科斯塔交通管理局和湾区捷运赞助。
(n)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5.5(n) 湾区捷运/三谷铁路延伸线,由阿拉米达县交通委员会和湾区捷运赞助。
(o)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5.5(o) 阿尔塔蒙特通勤快线 (ACE):服务扩建,由阿尔塔蒙特通勤快线赞助。
(p)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5.5(p) 加州火车快线:第二阶段,由联合权力委员会 (加州火车) 赞助。
(q)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5.5(q) 首都走廊:第二阶段优化,由首都走廊联合权力管理局赞助。
(r)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5.5(r) 索诺玛-马林铁路,由索诺玛-马林区域铁路交通赞助。
(s)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5.5(s) AC交通优化公交:赫斯佩里安/山麓/麦克阿瑟走廊,由AC交通赞助。

Section § 29036

Explanation
董事会必须就交通路线以及车站、终点站等设施的计划,与市议会和相关地方机构进行协商。他们应认真考虑这些地方当局提供的反馈意见。

Section § 290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城市或公共机构同意并双方就条款达成一致,否则该区域不能控制或干预由城市或公共机构拥有的现有或未来的交通设施。

Section § 2903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区级服务的费率和收费应如何设定。这些费率和收费必须由董事会三分之二投票决定,并且必须合理。费率的制定应能覆盖运营成本,确保有资金用于维修和维护,允许购置新设备,并为其他必要的区级目的提供资金。简而言之,费率应产生足够的收入来覆盖所有这些财务责任,同时仍保持实用性。

根据本部分提供的服务的费率和收费应由董事会三分之二投票决定,且应合理。在可行范围内,费率的制定应能产生足以支付以下所有事项的收入: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8(a) 支付本区的运营费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8(b) 为本区拥有或运营的工程的维修、维护和折旧提供资金。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8(c) 为机车车辆的购买、租赁或购置提供资金,包括为本区因购置机车车辆而产生的任何债务的支付所需的利息、偿债基金、准备金或其他资金。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38(d) 在为上述目的进行任何当前资金分配后,以及根据第8章第6条(自第29240节起)和第7条(自第29250节起)产生的任何债务条款,为董事会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目的提供资金,以实现本部分的目的。

Section § 290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区域内的县、市或市政当局的管理机构向区委员会请求举行听证会。他们可以质疑该区设定的费率或收费是否公平,或者质疑该区关于设施选址的计划。听证会请求必须是书面的,并明确说明要讨论的问题。

县或市县的监事会,或辖区位于该区内的市政当局的市议会,可以就该区确定的任何费率或收费的合理性以及该区确定设施位置的任何提议,向区委员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请求。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希望举行听证会的事项。

Section § 29040

Explanation

如果县或市就区域事务请求举行听证会,区域委员会必须安排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会必须在请求提交后的15到60天内举行。委员会还有责任通知请求方,并通过发布公告使听证会公开。

依照第29039条规定提交听证请求后,区域委员会应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确定的时间应自请求提交之日起不少于十五 (15) 日,亦不超过六十 (60) 日。此类听证的通知应送达请求听证的县或市,并由委员会公布。

Section § 2904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任何有权请求举行听证会但尚未参与原始听证请求的县政委员会或市议会加入。它们可以在听证会期间参与、阐述其立场并提交证据。

Section § 2904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区域、申请人以及任何参与法律案件的人充分参与诉讼程序。他们可以传唤和询问证人,提交证据,质疑对方证人(即使该话题未在他们最初的询问中涉及),并回应其他方提出的证据。

Section § 29043

Explanation

在本条规定的听证会中,任何口头证据都必须在宣誓或声明后作出。尽管听证会不必严格遵循证据和证人的技术规则,但它可以采纳在重要商业事务中通常被依赖的任何相关证据,即使这些证据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通常不被采纳。传闻证据可以用来澄清直接证据,但不能单独作为支持决定的依据,除非它在民事案件中即使有异议也能被允许。

口头证据仅应在宣誓或声明后采纳。听证会无需按照与证据和证人相关的技术规则进行。任何相关证据均应被采纳,如果它是负责任的人在处理重大商业事务时习惯于依赖的那类证据,无论是否存在任何普通法或成文法规则可能导致此类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受到异议后不被采纳。传闻证据可用于补充或解释任何直接证据,但其本身不足以支持一项裁定,除非它在民事诉讼中受到异议后仍可被采纳。

Section § 29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委员会听证会期间,所有发言和提交的所有证据都必须由指定的记录员记录下来。如果有人想将委员会的决定提交法院审查,这份记录下来的证词,连同任何与听证会相关的证据和书面请求,将作为法院审查的官方记录。但是,如果所有相关方都同意,他们可以选择只提交部分特定证据供法院审议。

Section § 29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案件提交后30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包含事实认定。该决定和认定副本必须立即通过挂号信寄送给所有相关方,例如请愿人和介入方。

Section § 2904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某人(即申请人)想要对某项决定提出异议,他们有 40 天的时间,从决定邮寄给他们之日起算,申请一项名为“强制令状”的法院审查。他们可以根据另一套法律,即《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具体规定来办理。如果申请人需要完整的诉讼记录,他们可以向区提出请求,并且必须在 30 天内提供,只要他们支付准备和认证的费用。

Section § 2904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公用事业委员会对某区安全标准和程序的监管规定。委员会负责检查所有相关工作,并可强制要求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以保护雇员和公众。 如果监管这些安全措施的任务由外部人员或未获拨款的工作人员执行,该区有义务向委员会偿付所产生的费用。偿付金额必须由该区和委员会商定,并经财政总监批准。如果存在分歧,则由财政总监确定费用。